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普通公办高校
证书类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为重要特色和突出优势,法学、文学、理学和工学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北京市重点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学校颁发学历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符合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同时获得教育部承认的国外高校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张家路口121号;红庙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门外金台里2号。
办学地点:本科生在校本部(花乡校区)学习。“双培生”前三年在联合培养高校学习,第四年在校本部(花乡校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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