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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绍兴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绍兴文理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码:10349,浙江省代码:0022。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绍兴文理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

校本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508号,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大道900号。邮编312000。

上虞校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山路368号,邮编312300。

兰亭校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邮编312045。

第九条 学校简介:

学校坐落于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绍兴市区,具有百余年的办学历史,前身是1909年创办的山会初级师范学堂,鲁迅先生曾出任学堂监督(校长)。

学校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现有中国语言文学、工商管理、化学等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点。拥有61个本科专业,涵盖9大学科门类。有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0个浙江省级重点建设专业,7个省新兴特色专业建设项目,3个省特色专业建设项目,2个省优势专业建设项目。拥有 8个浙江省“十二五”重点学科,6个浙江省一流学科(B类),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1个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学校设有国际化学习交流平台,提供出国学习交流机会,与澳大利亚迪肯大学、匈牙利佩奇大学、西班牙萨拉曼卡大学等60余所国(境)外高校签署校际合作协议;每年实施“百人计划”赴国外高校交流学习;在新西兰、加拿大、意大利、俄罗斯等国设立“兰亭书法学堂”海外教学基地,构建人才培养国际化、多元化平台。

现有专任教师884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437人,具有博士学位274人;拥有俄罗斯自然科学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各1人,全国优秀教师3人。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3万人,其中硕士研究生332人。

学校始终坚持立德树人,依托绍兴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传承百年办学文脉,秉承“修德求真”校训,培育张扬个性、追求卓越的人才培养特色,构建地方特色鲜明、文理工管为主干、体现综合性大学优势的学科体系,致力于建成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绍兴文理学院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监督电话:0575-88342357。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一)浙江省招生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文件精神,考生选考科目只需1门在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就能报考该专业(类)。选考科目不限的专业(类),考生在报考时无科目限制。

1.普通类专业招生:按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

2.三位一体招生: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录取政策按照《绍兴文理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3.美术类专业招生:认可浙江省美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按考生综合成绩,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

4.音乐类专业招生:认可浙江省音乐类专业省统考成绩,按考生综合成绩,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

5.体育类专业招生:认可浙江省体育类专业省统考成绩,按考生综合成绩,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体育特招生只招收田径、足球项目。

6.面向中职单考单招:按考生总成绩,分类别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

(二)省外招生(非浙江省)

1.投档比例: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2.普通文理科专业招生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者,根据各省综合成绩排名规则,择优录取。个别省份综合成绩排名未明确规定的,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排序。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安排考生专业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录满为止。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江苏省考生录取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分数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B→B+B+→B+B→BB),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优先安排符合专业志愿考生,最后安排调剂志愿。

3.美术类专业招生

认可各省专业统考成绩。在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美术类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总分×100×50%+考生专业成绩÷高考专业总分×100×50%(部分省份对省外院校美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投档综合成绩计算有明确要求和规定的按该省规定执行)。

4.音乐类专业招生

浙江省外只招收湖南省考生。在专业校考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湖南省音乐类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总分×100×50%+考生专业成绩×50%。

(三)特殊类型招生

1.书法学(师范)专业招生

书法学(师范)专业实行专业校考。在专业校考合格,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书法学专业相关艺术类本科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总分×100×50%+考生专业成绩×50%。

2.运动训练专业招生

根据国家教育部、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学校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提前招生,录取政策按照《绍兴文理学院2017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其中四川省少数民族加分项目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非外语专业学生入学后,学校只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须慎重报考。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该《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对单科成绩无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为满足学生专业学习选择权,实行按类招生的,在专业分流时根据学生意愿自主选择专业。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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