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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警察学院

曾用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管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公安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公安专业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英文名称: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国标代码:11466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第八条 办学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

第九条 我院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遵循公安高等教育规律、公安人才成长规律,强化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使命与担当,坚持立德树人、铸魂育警,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公安本科人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我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我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我院纪检监察部门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我院严格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要求,坚持按需招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商请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审批核定的由我院进行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需求,统筹编制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和面向海关缉私部门、民航公安机关、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公安专业分省(区、市)招生计划。其中,面向海关缉私部门入警就业的招生计划中,包含定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招生计划6名,具体为广西4名,新疆2名。我院公安专业招生计划适当向尚未开办公安院校或尚未开展本科层次公安教育的省(区、市)倾斜,适当向艰苦边远省(区、市)倾斜,并足额落实国家“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我院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经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公安部、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报考资格条件及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资格条件。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4、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5、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0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7、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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