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警察学院(原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南京警察学院(以下简称我院)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京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公安专业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京警察学院
英文名称:Nanjing police university
国标代码:11466。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第八条 办学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
第九条 我院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坚持政治建校、改革强校、质量立校、从严治校,遵循公安高等教育规律、公安专业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立德树人、育警铸魂,着力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本科公安专业人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我院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一条 我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我院纪检监察部门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我院严格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要求,坚持按需招生,以用定招,根据各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商请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审批核定的依托我院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需求,综合考虑学院办学条件、服务面向、历年生源状况等因素,统筹编制分入警就业面向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分男女的公安专业招生计划。其中,面向海关缉私部门入警就业的招生计划中,包含定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招生计划9名,具体为广西4名,云南3名,西藏1名,新疆1名。
我院公安专业招生计划适当向尚未开办公安院校或尚未开展本科层次公安教育的省(区、市)倾斜,适当向艰苦边远省(区、市)倾斜,并足额落实国家“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学生招生专项计划”。
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我院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四条 我院招生计划经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核,并经教育部有关部门汇总分送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报考资格条件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五条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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