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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警察学院

曾用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招生章程

南京警察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立足公安院校特殊职责任务,适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衔接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我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南京警察学院。英文名称:Nanjingpoliceuniversity。国标代码:11466。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第八条办学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

第九条我校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坚持立德树人、铸魂育警,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公安本科人才。坚持学历教育、民警培训、警务研发与技术服务协同发展,深化战教融合、校局合作,大力完善应用型公安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实战型民警教育训练体系、服务型科技研发体系,努力建设综合优势明显、办学特色鲜明的一流公安院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我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我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四章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我校公安专业本科招生专业(专业方向)如下:治安学、侦查学、警犬技术、公安情报学、公安管理学、警务指挥与战术(特警方向)、刑事科学技术、刑事科学技术(视听技术方向)、网络安全与执法、数据警务技术、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

第十三条我校贯彻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要求,坚持按需招生、以用定招,根据各省(区、市)公安厅(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提出的公安专业人才培养需求,统筹编制分入警就业面向(面向地方公安机关、海关缉私部门、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入警就业)、分省份、分科类(或选考科目要求)、分专业、分男女的公安专业招生计划。由于公安工作具有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四条招生计划经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审核,并报教育部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第五章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五条报考我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有明确的生源地。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具体由有关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组织认定。

第十七条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投档,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二十条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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