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局)部署要求,结合北京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本、专科招生实际,为规范学院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层次公安专业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 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考生、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北京警察学院;英文全称:Beijing Police College。
第五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学院,包括大学本科,学制4年;大学专科(高职), 学制3年。
第六条 学院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涧路11号。
第七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为举办者、北京市公安局为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教育主管部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一所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院主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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