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具有我校招生计划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通职业大学。学校标识码:4132011052,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青年路校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89号)、海门校区(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511号)、钟秀校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通京大道999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通职业大学是一所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首批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坐落于江海交汇的“中国近代第一城”——江苏省南通市,是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全国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优秀院校、江苏省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办学五十年来,名师云集,人才辈出,以“厚德远志,格物致知”为校训,秉承“学必期于用、用必适于地”的办学理念。获评“江苏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量化督导A等高校”。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通职业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就业处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备注: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小程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