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校标识码:4132010849。办学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学苑路26号。办学层次及类型:专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全日制专科生,颁发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江苏省中职职教高考、全国普通高考。
第六条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七条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执纪审查室负责监督各项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兼顾历年招生录取情况,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考生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的加分投档政策。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参与专业排序。
第十二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先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逐个对照考生的专业志愿录取,不设专业级差。
投档分相同时:
1.江苏省中职职教高考专科第一批次按照江苏省中职职教高考专业技能考试成绩、数学成绩排序。
2.普通高考文史类、实行“3+1+2”模式首选科目为历史的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普通高考理工类、实行“3+3”模式和“3+1+2”模式首选科目为物理的考生按照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排序。普通高考艺术类按照文化总分、语文成绩排序。
第十三条 填报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进档考生,在所报专业已满的情况下,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进档考生,在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的情况下作退档处理。学校将考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安排调剂专业志愿的参考。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的原则录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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