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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音乐学院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院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全称:哈尔滨音乐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际代码:14560

第五条 学院地址、邮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子街3179号,邮编:15002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哈尔滨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纪检监察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本科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科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招生纪检监察组和仲裁工作组,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副院长、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处处长、专业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招生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申诉和仲裁。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经教育部批准,哈尔滨音乐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自2020年起面向全国按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单独考试招生办法组织专业考试及招生工作。哈尔滨音乐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我校2020年本科招生总计划数173名。

第十六条 我院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招生总计划数范围内,根据学院专业建设情况和发展需要,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时可将部分专业或招考方向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的专业或招考方向。

第五章 招生专业及学制

第十七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专业包括:

(一)音乐表演专业,具体包括美声演唱方向、民族声乐演唱方向、西洋管弦演奏方向、民族管弦演奏方向、钢琴、手风琴演奏等6个方向。其中美声演唱方向学制五年,其他专业方向学制四年。

(二)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理论专业方向,学制五年。

(三)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作曲、合唱指挥等2个方向,学制五年。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九条 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

第二十条 考生须参加哈尔滨音乐学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各专业文、理兼收,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一条 在专业校考合格的前提下,文化课成绩要求不低于2020年各生源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具体要求为: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过线后,根据考生志愿,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音乐学专业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过线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50%+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总分*100*50%)。在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中,如合唱指挥方向生源不足,根据考生志愿,可采用钢琴演奏方向考生的专业校考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次按照视唱、文化课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音乐表演、音乐学专业考生视唱二级成绩须达到我院划定的合格分数线以上;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视唱一级须达到我院划定的合格分数线以上。

第二十三条 如考生所在生源省份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照各生源省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最终以专业校考成绩作为录取的依据。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将在录取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材料复核和专业复测。对于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组织专门调查。经查提供虚假作品材料、替考、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行为属实的,取消该生入学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对涉嫌犯罪的,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学院2020年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0元,音乐表演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等奖学金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学校还协助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电话:0451—58597688

电子邮箱:HCM5859@hrbcm.edu.cn

网址:www.hrbcm.edu.cn

纪检监督部门联系方式:0451—58597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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