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1.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文件及规定。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第五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七条 我校颁发的毕业证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伊春职业学院。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据在各省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以专业优先为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及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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