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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本科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本科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哈尔滨体育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校代码:10242       

(五)学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号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等,制定2021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本科招生计划,并按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具体本科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宿费等费用。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生成绩由高到底排序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考生分数相同时,优先级别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史类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如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高考实际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全国统一招生体育类专业录取是在术科成绩和文化课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在投档考生中按投档成绩排序完成计划,再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按从术科成绩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术科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舞蹈表演专业录取是在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在投档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是在文化课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根据分项目招生计划,按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课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学校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分项目一志愿招生计划未完成,在专业项目间进行调整,若调整后仍未完成,该专业一志愿剩余计划与运动训练专业分项目一志愿剩余计划,同时调整至一志愿国家重点发展项目(冰雪、足球、篮球、田径),学校一志愿招生计划未完成,再录取二志愿。一级运动员可在文化课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运动健将级运动员可在文化课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哈尔滨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哈尔滨体育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哈尔滨体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哈尔滨体育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hrbipe.edu.cn

电话:0451—82766447、0451—82713479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号

邮编:15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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