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东北石油大学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东北石油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东北石油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东北石油大学。
英文名称为“Northeast Petroleum University”。
第四条 学校代码:10220。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为主。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东北石油大学。
第八条 办学地点:
大庆校区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府街99号
邮编:163318
秦皇岛校区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河北大街西段550号
邮编:066044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东北石油大学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东北石油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东北石油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编制原则:按照教育部计划编制要求,根据学校近三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情况、各专业(类)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求情况,兼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考人数比率、生源质量及考生需求等因素进行分配和调整。
第十四条 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校预留少量本科招生计划,预留计划按不超过本科总计划数的1%编制,用于调节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事宜以及调节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省份使用。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六条 2024年我校部分本科专业按类招生,按本科专业类招生录取的学生,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一学年后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七条 本硕连读实验班实行动态学籍管理,按照《东北石油大学本硕连读实验班实施方案》(东油校发〔2023〕140号)进行修读资格考核与分流管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2024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高考位次、艺术类等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和专业级差。按照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下述原则录取:
(1)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单科成绩高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单科成绩顺序的,则按照其规定执行;否则,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的单科顺序)顺序依次录取。若单科成绩顺序相同,则按照考生专业志愿先后顺序录取。
(2)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同分排位办法进行分配专业,排名在前者或位次在前者优先录取。
2.对于投档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一般做退档处理。
3.建筑学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考生需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组织的专业考试(省统考)合格证书。
2.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3.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考生综合成绩投档的专业,我校实行1:1调档,按照考生综合成绩进行录取。
4.对于没有实行平行志愿专业的省份,我校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录取。
(1)按照省统考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省统考专业测试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音乐表演专业的声乐和器乐,按照省统考专业测试成绩分开排序,分别录取。
5.特别说明
(1)音乐表演专业的器乐乐件须与我校招生计划一致。
(2)音乐表演专业的声乐招生方向为美声、民族。
(3)音乐表演(打击乐)专业乐件要求为马林巴和排鼓(不含架子鼓、不含军鼓)。
第二十一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选考(测)科目要求,以当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我校选考要求信息为准。
第二十二条 我校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所有专业录取时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报考英语专业限招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第二十七条 我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八条 对于按专业类招生的学生,专业分流前先按该专业类所含专业的最高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待专业分流后再按所分流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并退回专业分流前的差额。
东北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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