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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文学院

曾用名: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招生章程

长春人文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长春人文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校

层 次:本科

第四条长春人文学院净月校区: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街道永安社区博硕路1488号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五条学费收取标准

1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3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4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5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6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7融合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8应用心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9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10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11养老服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0元;

12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13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1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15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16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17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18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19商务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0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1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2护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3康复治疗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4中药资源与开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5翻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6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27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28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29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30舞蹈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31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32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8000元;

33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34美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35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36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人文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在政策方面,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还设立校级奖学金、校级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资助政策。

具体如下:

1.我校奖学金设立: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5%,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4.5%,每生每年1500元;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9%,每生每年1000元;单项奖(多元成才奖)的评选,根据学生取得实际成绩,各院(系)申报,经学校评审后,确定人选名额,每生每年2000元。

2.我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立:为保证学生在校园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为学校专项经费。设立固定勤工助学岗位190余个,勤工助学岗位平均工资不低于20元/小时。

第八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相关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高校学生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相应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录取说明

第九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专业、翻译专业、商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

第十条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1.执行各省(市、区)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2.投档比例:在实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00%调阅考生档案。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要求执行。
3.院校志愿: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按照平行志愿政策录取。
4.专业志愿优先级别:对于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且专业志愿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认可浙江省对于同分考生的位次排序规则。其他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科目顺序及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工学、理学专业科目顺序为:外语、数学、语文、单科最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选考科目,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他专业科目顺序为:外语、语文、数学、单科最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选考科目,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5.专业调剂及退档:对于进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依次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6.文史、理工类专业:对于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浙江省根据该省规定的原则录取。
7.艺术类专业:对于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类专业根据录取原则在录取分数相同时按照外语、语文、数学、综合(综合改革省份依次看单科最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次高选考科目的成绩)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
吉林省:美术类、舞蹈类、音乐类承认吉林省相应专业统考成绩,按吉林省投档综合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承认吉林艺术学院联考成绩,进档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表演(影视表演)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影视摄影与制作、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招收我校艺术专业校考合格考生。表演(影视表演)专业、航空服务艺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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