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为确保北京电影学院本科、高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北京电影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电影学院。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四号。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北京电影学院面向全国招收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件(含华侨、港澳台地区)的考生。
第四条 北京电影学院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艺术类、普通类,学制四年。高职层次的招生全部为艺术类,学制两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北京电影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北京电影学院本科、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高职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北京电影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北京电影学院设立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全程对招生工作实施监察。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北京电影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北京电影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文理兼招;普通类本科专业、艺术类高职专业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十条 报考北京电影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专业考试和高考文化课考试。其中,专业考试分为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和由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校考。
※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精神,按照北京市防疫防控工作部署,北京电影学院将部分艺术类本科、高职招生专业考试与录取办法进行调整。部分专业取消专业考试,使用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部分专业视频初选,保留专业考试。各专业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安排详见《北京电影学院2020年艺术类本科、高职招生专业考试及录取原则的调整方案》。
※ 报考我校保留专业考试的艺术类专业,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专业考试最后一试通过,方可填报高考志愿。报考我校取消专业考试的艺术类专业,须按照教育部以及所在省有关规定填报高考志愿。报考我校省级统考涵盖的艺术类各专业,考生报考专业对应类别的省级统考成绩须合格。
※ 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统考和校考。考生所报考专业属于艺术类省级统考涵盖范围内的,应按照省有关招生规定执行。报考我校的专业是否涉及省统考以及涉及哪一类省统考,请考生严格参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关于艺术类省统考科目涵盖的艺术类专业范围,确认是否涵盖考生所要报考我校的专业,如在涵盖范围内,请考生务必参加且成绩合格。我校2020年艺术类本科各专业(招考方向)与各省级艺术类统考子科类对应参照表详见《北京电影学院2020年艺术类本科、高职招生简章》附件1。
第十一条 报考北京电影学院艺术类专业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且专业考试最后一试必须通过,否则填报志愿无效。
报考我校的华侨、港澳地区以及台湾省考生的文化课报名、文化课划线办法以及文化课录取标准,均依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简称“联招办”)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专业考试最后一试通过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须按照联招办的相关规定,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入学考试 (简称“港澳台侨联招”)。未参加“港澳台侨联招”且专业考试最后一试通过的香港考生,可选择使用“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未参加“港澳台侨联招”且专业考试最后一试通过的台湾考生,可选择使用台湾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简称“台湾学测”)成绩。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北京电影学院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招生简章中的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进行拟录取。拟录取名单由院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提交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提交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北京电影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规则:
第一类: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校定分数线后,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涉及专业:戏剧影视导演专业、表演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新媒体艺术专业、环境设计专业、动画专业、漫画专业、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第二类: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校定分数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与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分数比值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涉及专业:录音艺术专业。
第三类:报考取消校考专业的考生,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2020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报名的条件,已取得艺术类高考报名资格,同时按所在省招生规定参加了报考专业对应的艺术类省级统考(《北京电影学院2020年艺术类本科、高职招生简章》附件1对应参照表)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校定分数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与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分数比值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涉及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艺术与科技专业、电影学专业、影视技术专业。
第四类:报考取消校考专业的考生,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2020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报名的条件,已取得艺术类高考报名资格,同时按所在省招生规定参加了报考专业对应的艺术类省级统考(《北京电影学院2020年艺术类本科、高职招生简章》附件1对应参照表)且成绩合格,符合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投档规则,按文化课成绩与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的分数比值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涉及专业:摄影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校定分数线、分数比值的计算公式为:
分数比值=考生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 考生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 100
※ 上述公式在完成乘以100的计算之后,如遇小数点后有多位的情况,即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对于两位小数后面的小数部分,按照直接舍去不进位的计算办法。例如,某文科考生高考成绩403分,该考生高考所在省的文科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576分,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来的分数比值为69.96。
※ 依据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文件: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所以上述分数比值计算公式中,考生文化课成绩为实考分,不含政策性加分。
※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以及本科录取批次合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将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
※ 对于个别省份艺术类考生文化成绩满分与普通类考生文化成绩满分不一致时:高考文化课成绩比值计算办法依据考生所在省规定执行;对于考生所在省未做出相关规定的,分数比值计算办法为:【艺术类考生文化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艺术类高考文化满分×普通类高考文化满分】÷考生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理】× 100。(同上:上述公式在完成乘以100的计算之后,如遇小数点后有多位的情况,即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对于两位小数后面的小数部分,按照直接舍去不进位的计算办法。)
※ 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一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其它补充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成绩并列:
①按照专业考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的各专业(含招考方向),录取时如果遇到专业考试成绩并列的情况,则依据考生文化考试成绩的分数比值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②按照文化成绩的分数比值排序择优录取且保留专业考试的各专业(含招考方向),录取时如果遇到分数比值排序并列的情况,则依据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③按照文化成绩的分数比值排序择优录取且取消专业考试的各专业(含招考方向),录取时如果遇到分数比值排序并列的情况,首先进行分数比值的绝对值比较,如果遇到分数比值绝对值并列的情况,然后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先后顺序进行单科成绩比较,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在比较单科成绩时,如遇单科满分不是150分,则按满分150分制进行折算。单科成绩折算办法为:【单科原始成绩÷单科成绩满分×150】。(同上:上述公式在完成计算之后,如遇小数点后有多位的情况,即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对于两位小数后面的小数部分,按照直接舍去不进位的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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