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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戏曲学院

招生章程

中国戏曲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戏曲学院实际,为保证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戏曲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等层次人才。本科招生类别包括艺术类和普通类。学生学习期满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400号。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2024年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自觉接受上级及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等。

第七条 成立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科生、本科学历的留学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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