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只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大连理工大学,英文译名为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为本科及以上,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大连理工大学于1949年4月建校,1960年被确定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1986年设立研究生院。2003年被中央确定为中管干部学校。2012年教育部正式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建设盘锦校区,与主校区(含大连开发区校区,以下同)同标准、同档次、同水平办学。201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列为“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四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分为主校区和盘锦校区两部分,分别有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招生时分别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主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凌工路2号,大连开发区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图强路321号;盘锦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三个校区颁发相同的大连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大连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负责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变化、重要政策制定等事项;设立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学校招生工作方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负责学校在各省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条 大连理工大学依据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在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的原则,结合学校近年来各地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兼顾地区平衡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的编制方案。2024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预留计划使用坚持质量优先、集体决策的原则,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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