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山西科技学院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和山西省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山西科技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24年度。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西科技学院 学校代码: 13597
第六条 办学地点:山西省晋城市陵沁线66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十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梁丽萍 职务:校长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有关招生事宜。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教务部,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是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教学资源、专业结构和发展趋势,结合各学院提出的建议编制招生计划。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1%的预留计划,用于平衡各地区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
第十八条 山西科技学院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分数级差。若考生总分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二十一条 高考改革省份的录取工作按照有关省份文件执行,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学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其中“英语”专业只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第二十三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进档考生,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我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线分数线基础上,根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文化课成绩×50%+专业统考成绩×2.5×50%)。若考生综合分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顺序录取。
第二十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原则: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划定的体育类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总分—语文—外语—数学顺序录取。
第二十六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山西科技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科技学院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费严格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标准执行。具体学费标准通过各省(区、市)级招生机构公布。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制度的同时,学校配套有完善的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学后学生可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沁线666号
邮编:048011
电话:0356—3985399
学校网址:http://www.sxist.edu.cn/
招生网址:http://bkzs.sxist.edu.cn/
邮箱:sxkjxyzsb@163.com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山西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如国家、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作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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