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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国人民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2017年首批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编100872。

第三条 我校中法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我校与法国索邦大学、保罗-瓦莱里大学、KEDGE商学院共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隶属于我校的非独立法人办学单位,按照单独学校代码(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招生,办学地点在我校苏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仁爱路158号,邮编215123。

第四条 我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成人教育本科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人才。校本部和中法学院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中国人民大学,证书种类均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机构;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咨询机构。

第六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本科生招生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毕业生就业情况、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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