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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西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西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西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西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108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

坞城校区(校本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92号

大东关校区: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红沟南街36号

第十一条 办学历史:山西大学成立于1902年,是中国近代最早创立的三所国立大学之一;2005年,成为山西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同建设的省部共建大学;2012年,成为“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程入选高校,步入“有特色、高水平”建设的中西部重点建设高校行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山西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学科专家、学生及校友代表等组成,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山西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西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山西大学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编制预留计划25人,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解决由于平行志愿产生的生源地上线同分段考生问题。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相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相应批次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相应批次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七条 山西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软件工程专业的体检要求参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我校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以下排序办法择优录取,如排序后成绩仍相同,则参照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文史理工类同分考生排序办法参照《山西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考生成绩排序规则”执行。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艺术体育类同分考生排序办法:

按综合成绩录取的专业:①综合成绩②专业成绩③语文、英语科目成绩之和

按专业成绩录取的专业:①专业成绩②文化课总分③语文、英语科目成绩之和

按文化课成绩录取的专业:①文化课总分②专业成绩③语文、英语科目成绩之和。

第二十条 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参考考生的选测科目排序。文史、理工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的等级要求为选测历史为B+,物理为B+,其它选测为B,必测为4C1合格;艺术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的等级要求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

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在浙江省遵照《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按照各段进档考生位次,依据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我校初民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数学科学学院实施大类培养。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学习一年或两年基础课程和通识课程后,编入相应专业,进行专业培养。

第二十三条 英语、翻译专业要求考生的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俄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俄语;德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德语;法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法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或改学英语。

第二十四条 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招生,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详情请参阅我校本科招生网“山西大学2017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依据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详情请参阅我校本科招生网“山西大学2017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第二十六条 音乐类、舞蹈编导专业山西省录取办法

音乐表演专业录取原则为根据各行当计划(详见当年填报志愿指南)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仅限我校招生的器乐专业考生兼报,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音乐学专业仅限声乐考生和我校招生的器乐专业考生报考,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若音乐类各专业计划有缺额,则调至音乐表演专业,各行当计划调整原则为声乐、钢琴、小提琴、二胡、琵琶可增录2人,其余每个行当只可增录1人。

舞蹈编导专业录取原则为根据男、女生计划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美术类专业山西省录取办法

美术类各专业录取办法为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文化总分+专业课成绩÷专业总分)×100)从高到低依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音乐类、美术类专业省外录取办法

我校使用生源地艺术联考或统考成绩。音乐类、美术类各专业省外录取成绩要求为考生文化课、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生源地相关批次艺术类录取最低控制线。音乐类、美术类各专业录取办法参照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办法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要求考生文化课成绩达文史类或理工类第一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5%,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三十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在进档考生中按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相加后的综合成绩根据考生所报志愿择优录取。体育类专业身高要求为男不得低于1.7米;女不得低于1.6米(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组织的我省普通高考体育类专业考试身高测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我校对舞蹈类和体育类专业的男女生人数有具体规定,详见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三十二条 山西大学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面向我省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

第三十三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三十四条 山西大学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山西大学校长贾锁堂。

第五章 颁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山西大学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颁发山西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山西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大学学位证书。二级学院的证书,注有二级学院名称的字样。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体检及资格审核。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入学考试复查,其中音乐学院、美术学院、体育学院新生将进行专业考试复查:音乐学院专业考试复查办法参照山西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及舞蹈类专业省级统考办法执行;美术学院专业考试复查办法参照山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办法执行,测试科目为色彩、素描及速写;体育学院专业考试复查办法参照山西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考试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山西大学具有推荐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原则上各专业成绩排名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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