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文件精神,做好我校2024年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理工学院,学校代码(国标):13558。
第三条 办学性质:新疆理工学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公办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办学地址:新疆阿克苏市学府西路1号。
第五条 学校定位于应用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学校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第七条 新疆理工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本科学制4年。
第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九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精神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条 新疆理工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新疆理工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另增加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综合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新疆理工学院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生源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投放,区外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区内普通类完成。
第十五条 报考单科成绩要求:
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以计入高考总分的外语单科成绩为参考标准,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普通类考生英语单科成绩≥90分,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英语单科成绩≥90分。
第十六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第十七条 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已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理科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优先原则,文科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优先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录取少数民族地区考生,执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凡符合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录取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二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专业,按照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疆理工学院与疆内部分高职院校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本科(“4+0”模式)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地点设在合作院校,与新疆理工学院本科专业同批次录取,只招收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具体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情况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按照学
小程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