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党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及自治区教育厅文件精神,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校名称: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院校代码:12570。
第四条 院校类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职民办院校。业务主管单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学院联系方式:0991-5945901;5945902。
第五条 院校地址、办学层次、类型及联系电话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达坂城区洛宾路8号
邮编:830039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电话:0991-5945901
网址:http://www.xjnyedu.com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立由院长任主任,主管招生就业工作的副院长为副主任的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下设以主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符合生源地省级招委会规定的2024年高考报考条件的考生。
第九条 我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英语,请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一)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南疆单列、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和“三校生升高职”批次根据“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进行录取。
高职(专科)批次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同分排序规则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一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具体如下: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
(三)加分、降分按各省招生部门规定执行。
(四)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五)考生身体状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六)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根据各省、区、市招生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的录取按照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开学报到
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的相关要求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七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新生提交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备学籍。应征入伍的新生提交入伍通知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等材料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生源地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八条 在校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及自治区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家庭困难的学生还可申请高校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等:30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三等:1000元/年)。
第六章 毕业待遇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经参加相应考试及技能鉴定合格者,可获得普通话、维修电工、人力资源等级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专科毕业生,可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报考专升本考试。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教育厅共同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见下表。
序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费(元/每学年) |
1 |
420301 |
工程测量技术 |
5900 |
2 |
430101 |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 |
5900 |
3 |
430201 |
热能动力工程技术 |
5900 |
4 |
430307 |
新能源材料应用技术 |
5900 |
5 |
440405 |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技术 |
5900 |
6 |
440701 |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
5900 |
7 |
460301 |
相关资讯
版权信息: 灯榜志愿 京ICP备16039744号-18
小程序使用
×
登录
×
注册
×
激活填报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