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财经大学(XIN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学校代码(国标):10766。
第三条 新疆财经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新疆唯一一所财经类高等学府,也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高校之一。
第四条 新疆财经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新疆财经大学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 新疆财经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七条 新疆财经大学普通本科标准学制四年,弹性修业年限可延长至六年。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新疆财经大学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条 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人员构成为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招生工作人员、校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室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另增加教师、学生代表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录取计划及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内区外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近几年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三条 新疆财经大学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新疆财经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详见《2021年招生与考试》)
第十五条 新疆财经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对残疾考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考生必须达到本省普通本科录取分数线。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各志愿无分数级差。相同分数考生排序规则与各省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保持一致;各省市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文史类依次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理工类依次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在前者。
第十八条 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国际商务专业学生入校后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或俄语;录取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5分;录取酒店管理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录取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录取汉语言文学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录取新闻学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95分。
第二十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 考生必须填写新疆财经大学报考志愿,为保证生源质量,不降分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内地省区招生录取时,根据计划完成情况及考生填报志愿情况,可线上调剂录取,否则一律不调剂录取。内地省区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新疆完成。
第二十三条 若变更计划,必须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第二十六条 新疆财经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合格者,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高考成绩和体育专项测试成绩都合格者,我校将根据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分项目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书面请假。未书面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因病不适宜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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