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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大学

招生章程

喀什大学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喀什大学(kashi 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为10763。

第三条 喀什大学主校区地址为喀什市东城区瓦普东路喀什大学新泉校区。

第四条 喀什大学1962年建校,2003年获得硕士学位授权资格,2015年更名为喀什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和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民语言类学生另预科一年)。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科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精神,学校成立喀什大学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分设普通本专科生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成人教育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普通本专科生招生领导小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招生工作接受招生监督组的监督。

第三章 类别与数量

第八条 喀什大学2019年面向疆内外省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招生省份、类别及数量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2019年发布的《招生与考试》公告为准。

第九条 疆内考生凡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规定》中的有关条件者均可报名。我校计划在疆外省区招生的考生,须符合相应省份普通高校报名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身体要求及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凡报考我校音乐、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合格证(在我校组织校考省市的考生须获得喀什大学艺术类校考合格证),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须获得喀什大学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

第十二条 凡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提前参加新疆或相关省份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体育类专业测试。

第十三条 我校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招生按照自治区民汉双翻人才培养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定向就业免费师范生招生专业、要求及人数,以《自治区教育厅2019年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民语言类考生原则上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教育。

第十七条 关于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

1.报考我校音乐学、美术学、艺术设计学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2019年该省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我校艺术类校考(未组织校考的按该省艺术类统考或联考)成绩占60%,文化课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总评成绩,并按总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报考我校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分数达到2019年该省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我校舞蹈表演专业校考成绩占70%,文化课成绩占30%的比例计算总评成绩,并按总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关于体育类专业考生录取

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2019年该省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该省体育类统考成绩占70%,文化课成绩占30%的比例计算总评成绩,并按总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所有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一般按照投档成绩的高低顺序,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即填报专业志愿考生的优先级大于服从调剂考生优先级;当分数和专业志愿均相同时,理科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文科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综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如果特殊情况,则按自治区相关招生规定进行录取。在考生专业安排上,尽量满足考生所报志愿专业,对于所报的多个志愿或同意调剂志愿的考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的专业成绩尽可能安排相近或相关专业;如生源不足,通过网上征集志愿的方式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疆外省份招生录取的专业,通过网上征集志愿录取仍无法完成的,学校将招生计划调回疆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免费师范生、民汉双翻人才培养计划均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和信息公开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录取名单报省级招生部门审批后,发放喀什大学录取通知书。考生可以公开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和退档原因。

第二十三条 对招生录取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等程序和规定,追究问责,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招生过程中由考生违规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第五章 报到入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将不予为其注册学籍。

第二十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新生没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严格按照自治区“新价非字[2000]28号”文件收费。 2019年我校收费标准为(如遇国家或自治区调整收费标准,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1)本科专业

①理科:3500元;

②文科:3100元(外语专业除外);外语类专业:3800元;

③体育(文理兼招):3300元;

④美术、音乐、舞蹈(文理兼招):6000元。

(2)专科专业

①理科:3300元;

②文科:2900元(外语类专业除外);外语类专业:3500元;

③美术、音乐、舞蹈(文理兼招):5500元;

④体育(文理兼招):3100元。

第七章 资助措施

第三十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奖励、资助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设立国家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人·年。

2、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品德优良、学习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人·年。

3、设立国家助学金:对勤奋学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一等4000元/人· 年,二等3000元/人· 年,三等2000元/人· 年。

4、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对品学兼优、勤奋学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资助标准为一等5000元/人·年、二等3000元/人· 年,三等2000元/人· 年,四等1000元/人· 年。

5、学校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性困难补助。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大学生,可按国家的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设立免费师范生计划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实习支教费用。

第三十二条 “民汉双翻人才培养计划”,按规定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实践经费。

第三十三条 按照自治区预科生补助政策,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期间减免(一年)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喀什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82890007、09982890018

联系人: 丛培兵 、帕尔哈提·阿布都克日木、朱婷婷

监督电话:0998—2899055

联系地址:新疆喀什市东城区喀什大学新泉校区(喀什大学学生工作部)

E-mail:ksuzb@ ksu.edu.cn

学校网址: http://www.ksu.edu.cn

喀什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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