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依据《喀什大学章程》,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喀什大学,学校代码:10763。
第三条 学校设有高台校区和新泉校区,地址:喀什市学院路29号(高台校区)、喀什市东城区学府大道(新泉校区)。
第四条 喀什大学是国家公办、教育部批准、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具有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制及证书种类: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喀什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喀什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喀什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喀什大学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政策,对招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设立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宜。
喀什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喀什大学招生委员会、喀什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喀什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的各项规定,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类别与数量
第八条 喀什大学面向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所有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查询。
第九条 符合《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中有关条件者均可报名。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相关要求。
第十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及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报考音乐类、美术类、舞蹈表演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合格证,组织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获得喀什大学艺术类校考合格证。
第十二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
第十三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招生按照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四年制应用型本科(“4+0”模式)土木工程专业招生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请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关于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
1.报考音乐学、美术学、艺术设计学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分数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艺术类校考(未组织校考的按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统考或联考)成绩占60%,文化课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分数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艺术类校考(未组织校考的按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统考或联考)成绩占70%,文化课成绩占3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艺术类考生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课成绩高低顺序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按照文化课成绩高低顺序录取。专业课成绩及文化课成绩均相同的,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进行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 关于体育类专业考生录取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分数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统考成绩占70%,文化课成绩占3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投档成绩的高低顺序,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即填报专业志愿考生优先级大于服从调剂考生优先级;当分数和专业志愿均相同时,理科类考生按照数学及理科综合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文科类考生按照语文及文科综合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如有特殊情况,按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录取。在考生专业安排上,尽量满足考生所报志愿专业,对于所报多个志愿或同意调剂志愿的考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的专业成绩尽可能安排相近或相关专业;如生源不足,通过网上征集志愿的方式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的专业,通过网上征集志愿录取仍然无法完成的,学校将未完成的计划统筹调整到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
第二十条 “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按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所有录取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录取名单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审批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喀什大学招生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考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招生过程中由考生违规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第五章 报到入学
第二十四条 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通知要求及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年限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喀什大学严格按照自治区“新价非字〔2000〕28号”文件收费(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本专科收费标准:
1.本科专业
(1)理科:3500元/学年;
(2)文科:31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除外);外语类专业:3800元/学年;
(3)音乐、美术、舞蹈(文理兼招):6000元/学年;
(4)体育(文理兼招):3300元/学年。
2.专科专业
(1)理科:3300元/学年;
(2)文科:29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除外);外语类专业:3500元/学年;
(3)音乐、美术、舞蹈(文理兼招):5500元/学年;
(4)体育(文理兼招):3100元/学年。
第七章 资助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资助标准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资助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1.国家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人·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品德优良、学习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人·年;
3.国家助学金:对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一等4400元/人·年,二等3300元/人·年,三等220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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