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农业大学(XINJI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758。
第三条 新疆农业大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的一所多科性农业高等院校。学校前身为八一农学院,经毛主席和中央军委同意,在周恩来总理的亲切关怀下,由王震将军于1952年8月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步兵学校的基础上创建,是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建立的第一所本科院校。1958年年底划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更名为新疆八一农学院。1995年4月21日更名为新疆农业大学。2012年入选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2014年由国家林业局(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新疆农业大学以“屯垦戍边办大学,稳疆兴疆育人才”为办学宗旨,以“明德笃志、励学竞业”为校训,以“理论联系实际,教学结合生产”为办学方针,依法治校,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现代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新疆农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新疆农业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学制4年。交通运输(中外合作办学)、动物医学专业学制5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八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新疆农业大学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九条 新疆农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新疆农业大学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疆农业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生源情况设定提档比例。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即填报专业志愿考生的优先级大于服从调剂考生优先级;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理科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优先原则,文科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优先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录取时均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所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课程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交通运输、土木工程为俄语。
第十六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5分;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0分;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农业水利工程专业的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得低于40分。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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