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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宁夏大学主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为保障学院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进行,维护学院、考生的正当权益,本着依法治招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报考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普通本科的考生均适用于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第四条  院校代码:13325

第五条  学院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686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三章  毕业证与学位证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合格者,毕业时颁发学历证书,院校名称为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符合《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证书。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学院分省分专业计划分配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毕业生就业实际、考生对学院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十条  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数经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生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学院原则上各专业外语语种以英语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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