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青海民族大学(Qinghai Minzu University)
学校地址:共有5个校区,分别为东序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西昆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72号)、博雅校区(青海省西宁市曹二路52号)、文实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夏都大街78号)、南山校区(南山东路15号)。
学校标识码:4163010748
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于1981年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批硕士学位授权。2011年,青海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民委签订协议共建青海民族大学。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我校与天津大学联合招收培养服务国家战略博士研究生特需人才。2018年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和民族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
第三条 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修专业毕业条件者,颁发青海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青海民族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领导督促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或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以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研究制订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协调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章 录取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结合近年来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请青海省教育厅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外语课程均采用英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文史类、理工类、文理综合类、艺术体育类和体育单招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采用“3+1+2”或“3+3”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学校各专业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四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时,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将按照招生计划管理规定对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安排录取专业。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在调档和专业分配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若考生所在省有相关录取排位(或投档排位)规则,则按该省排位规则择优录取。考生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无相关排位规则,或按该省相关规则无法确定考生排位,则按以下单科顺序及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实行文理分科省份的单科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实行“3+3”选科模式省份的单科顺序:语文、数学、外语、第一高分选考科目、第二高分选考科目、第三高分选考科目;实行“3+1+2”选科模式省份的单科顺序: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第一高分再选科目、第二高分再选科目,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首选科目、第一高分再选科目、第二高分再选科目。
第十七条 学校民族语言类专业只招收用民族语言(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其余专业不限民族比例。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优师专项计划、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专业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相应批次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在专业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双过线的基础上,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体育教育专业录取时,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特殊情况按考生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在考生达到文化课和体育专项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分=(文化课考试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分项目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土地资源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投档成绩择优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且学生报到注册学籍后不允许申请转专业。本专业采用中/英双语授课,建议英语基础好的考生报考。
第二十二条 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按照青海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计划执行,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单列,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文化课,按照专业课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秘书学(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计划按照青海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计划执行;根据专业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 学校艺术类、体育单招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628号)执行。文史类:4500元/年;理科类:5000元/年;工科类:5200元/年;医学类:5500元/年;艺术类专业:6500元/年;民族预科:3000元/年;土地资源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为37000元/年。
住宿费用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执行不同标准,一般为每学年1000-1200元。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民族类、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可得到600元至8000元不等的奖(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青海民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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