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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

招生章程

青海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阳光、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青海省教育厅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海大学是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学校,是一所以工、农、医、管、经、理、法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是清华大学等6所知名高校对口支援的国家,是全国14所“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程入选高校,是国家首批百所创新创业示范校,是教育部与青海省人民政府“部省合建”高校。2022年再次成功入选全国147所新一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学校现有世界一流建设学科1个、国内一流建设学科4个、省内一流建设学科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0个,涉及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08个;有交叉学科1个;有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15个涉及87个专业领域;有本科专业68个,其中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21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16个;有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3门,国家级一流课程12门,省级一流课程25门;获批国家级虚拟教研室2个。有国家级教学团队4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卓越计划项目9项、国家级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1个,全国黄大年式教学团队2个、全国思政名师工作室1个、国家级教学名师2名。有国家级科研平台13个,,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复份库1个,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1个,部级科研平台36个,省级科研平台63个;有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国家级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有部省合建盐湖化工、生态农牧大型系列研究设施。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全方位、多领域、有特色、高水平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先后加入南亚东南亚大学联盟、中国-中东欧高校联合会、泰中教育联盟、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大学联盟、丝绸之路大学联盟等国际学术组织和联盟。入选“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获批“藏医药国际合作基地(青海)”。与美国亚利桑那大学、德国亚琛工业大学、马兰西亚理科大学、英国诺丁汉大学等签署合作协议,培养国际化人才。学校积极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在三江源生态保护、高原农牧业、高原医学、藏医药学、盐湖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形成了鲜明的学科优势和办学特色,培养了一大批应用型人才,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教育厅。

学校标识码:4163010743。

学校主校区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251号。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各专业培养方案的所有环节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青海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青海大学相应学科门类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在招生工作过程中不设置奖金或者予以任何承诺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议、决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含各类专项计划、专升本、省内专项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青海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巡察办,负责监督学校普通本科考试、招生、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在招生工作中受理的信访举报由校纪委负责受理。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青海大学根据青海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结合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学校2024年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平行志愿投档范围内合格生源的调剂录取。最终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审核公布的为准。预留计划的使用按照《青海大学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办法》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青海大学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该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录取,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学校各专业高考选考科目要求。

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若首轮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接收征集志愿投档考生。

第十一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及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以投档成绩(有投档校验位的省区含投档校验位)作为主要依据,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含未实行平行志愿模式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即依据考生志愿,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其未填报且学校未录满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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