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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原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

曾用名: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
招生章程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及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按照“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全日制本科及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

第六条 英文名称:LANZHOU RESOURCES & ENVIRONMENT VOC-TECH UNIVERSITY

第七条 国标代码:16208

第八条 办学层次:职业本科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大学

第十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学 制:本科四年制,高职(专科)升本科两年制,高职(专科)三年制

第十二条 办学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窦家山36号(校本部),邮编:730021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办法,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等事宜。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议事决策机构,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对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研究部署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处是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类型

第十六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本科招生类型为:普通高考招生、中职升学考试招生、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其中普通高考招生包括:普通文理类、艺术类(美术设计类)、少数民族预科、各类国家及地方专项等。

第十七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高职(专科)招生类型分两大类:即普通高考招生、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其中普通高考招生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专项、定向培养军士、艺术类(美术设计类)、普通文理类、各专项招生等类别;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包括普通高中生综合评价招生、中职升学考试招生、中高职五年一贯制转段考试招生和单考单招。

第五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八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上级行政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九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质量等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区域协调发展、行业及产业发展、生源数量、生源质量等因素,参考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本科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二十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在普通类统招提档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

第二十一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普通高考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在普通高考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高职(专科)升本科按照《2023年甘肃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免试生招生工作实施方案》《2023年甘肃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3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3 年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转段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3年单考单招招生简章》《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3年中职升学考试(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美术设计类)招生按《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投档方式、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的不同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除定向培养军士招生外,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招生比例。

第二十六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依据进档的考生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二十七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对高考改革试点省份,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位次排序靠前的考生。

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 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如未确定排序规则,学校将按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为:文史类(选报历史)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文综;理工类(选报物理)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理综。

第二十八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热门专业,根据生源情况,在适当调整增加招生计划的同时,并提出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九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部分专业按专业类招生,专业类招生中所含专业将通过教育部来源计划网、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服务网公布。综合考虑学生意愿、社会需求、专业办学条件以及学生阶段性学业成绩,实施专业类内的专业分流。

第三十条 学校同意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按照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则按重新征集志愿再投档录取,直到满足专业招生计划为止。若生源仍不足,学校可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录取。

第三十一条 专业安排原则:录取过程中学校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仍不满足则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依次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者,可录取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将予以退档。

第三十二条 考生应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学校在录取过程中,根据学生填报志愿进行录取,一旦投档,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不予退档。

第六章 身体条件要求

第三十三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考生应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参照相关规定,从录取、学习、生活、从业和未来发展的角度考量,谨慎填报专业志愿。

第三十四条 定向培养军士生体检按照征集义务兵的相关规定执行,军士生入校后有较强的军事体能训练,如有身体健康无法适应者慎报。

第三十五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七章 定向培养军士生招生录取

第三十六条 定向培养军士生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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