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兰州文理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兰州文理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文理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兰州文理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拔,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三条 学校全称:兰州文理学院
主管机构:甘肃省教育厅
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400号
学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历证书:对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兰州文理学院本科生招生工作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根据甘肃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的分省来源计划,结合学校办学条件、专业设置、近年来在校生表现和毕业生就业质量等情况,依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参考往年来源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详细计划人数见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2024年招生计划。
小程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