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陇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陇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陇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陇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为陇东学院,英文校名“Longdong University”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0738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
第九条 学历与学位规定: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4-8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陇东学院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概况:陇东学院是一所全日制综合性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地处甘肃省庆阳市,前身是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庆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陇东学院。2015年被甘肃省列为首批转型发展试点院校,2017年被甘肃省学位委员会确定为硕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2022年被教育部列为华东理工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对口支援学校。学校实行省地共建、以省为主的办学体制。
学校现占地面积14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55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0.7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4亿元,馆藏图书173.2万册。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6221人,面向全国27个省市区招生。现有教职工1342人,其中教授、副教授486人,其他各类高级职称人员19人;博士、硕士学位教师699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4人,省优秀专家、领军人才、人才工程、“园丁奖”和“成才奖”获得者54人,35人享受甘肃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津贴,1名“甘肃省飞天学者特聘计划讲座教授”,2名“甘肃省飞天学者特聘计划青年学者”,59人获“陇原人才服务卡”;兼任兄弟院校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87人。
学校设文学与历史文化、教育与体育、马克思主义、经济管理、数学与信息工程、生命科学与技术、农林科技、艺术、石油化工、土木工程、智能制造、医学院、地理与城乡规划、新能源等14个二级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招生专业56个,涉及文、理、教、工、农、管、法、医等11个学科门类。
学校扎根高天厚土的陇东黄土大塬,浸润“岐黄故里、周祖之乡”厚重的历史文化,传承弘扬南梁精神,致力于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素养、工匠精神”的应用型人才,学校先后为社会培养各类应用型人才11万余人。先后获“全国服务三农金桥奖”“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高校优秀校园文化活动成果奖”,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校园”称号,“陇东大讲堂”荣获“全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创新奖”,大学生暑期“三下乡”活动多次受到教育部、团中央表彰奖励。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建设西部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办学定位,以申硕工作为统揽,坚定举红色旗帜、走特色之路的发展战略,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贯彻新发展理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研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扩大开放合作办学,全面深化校内综合改革,逐步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努力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陇东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陇东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及宣传工作,对以陇东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陇东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同位次考生的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调整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投档比例,按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00%,其他省份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普通文理科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不设置专业级差。在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均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考生按照文综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理工类考生按照理综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中职对口招生专业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综合素质测试、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我校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将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文理兼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分别公布招生计划。按文理科分别公布招生计划的省份,我校在录取时将根据文理科生源情况,划定专业课、文化课录取控制线,在文理科之间调整计划录取。
第二十一条 甘肃省美术学类(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学、音乐表演、声乐方向)、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学、音乐表演、器乐方向)、音乐与舞蹈学类(舞蹈学)等专业在体育、艺术类本科批录取,使用甘肃省相应类别专业统考成绩,实行平行志愿;其他省份按照该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使用统考(联考)成绩且该批次(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份,将按照所在省投档规则进行投档,学校负责审核录取。
第二十三条 使用统考(联考)成绩且该批次(专业)实行顺序志愿(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按照以下录取原则进行录取:美术学类(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音乐与舞蹈学类(音乐表演、音乐学、舞蹈学)在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我校最低控制线后,依据考生志愿,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排序确定。
第二十四条 体育、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无外语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均不限外语。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加分成绩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配。
第二十七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继续实施专项计划、小学教育全科教师培养计划,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省属普通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具有甘肃省省属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甘肃省户籍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收专升本学生,招生录取按照甘肃省招委会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学校专升本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在我校本科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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