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甘肃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等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甘肃中医药大学
英文名称:Gansu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第三条 学校代码:10735;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六条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和专科
第七条 学校地址:
五里铺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东路35号
和平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和平开发区中医大道1号
定西校区: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定临路4号
甘南校区: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人民东街52号(甘肃中医药大学藏医学院)
第八条 学校简介
甘肃中医药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成立于1978年,前身为甘肃中医学院,2015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甘肃中医药大学,是甘肃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教育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高校、“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培养院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院校、中医学专业“5+3”一体化招生院校。学校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是西北地区唯一一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中医药大学。
学校本科专业31个,专科专业11个,有国家级特色本科专业3个、省级特色本科专业7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7个、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6个、一级学科学术学位硕士授权点5个,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5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60余个。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甘肃中医药大学设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工作决议,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甘肃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负责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生委员会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章程,组织实施招生咨询、宣传、录取、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甘肃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广大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
(一)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办学实际,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二)学校年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一)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及招生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须达到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二)学校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以不超过公布计划的120%提档;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以不超过公布计划的105%提档,如生源质量好,尽可能不退档。也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及生源情况的不同作适当调整。
(三)录取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按照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分或出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第一次投档后计划未完成的,可参加所在省份征集志愿。若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我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四)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专业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考生按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按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实行“3+3”高考模式录取考生如投档成绩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确定。藏语类考生按民考民(汉)投档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考生民考民(汉)投档成绩相同,则民考汉文史类考生按语文、文综、数学,理工类考生按数学、理综、语文成绩依次排序确定;民考民文史类考生按藏语文、藏文综、藏数学,理工类考生按藏数学、藏理综、藏语文成绩依次排序确定。
(五)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额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六)所有专业外语语种均要求为英语,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
(七)所有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八)在录取时应届考生、往届考生同等对待。
(九)学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按照加分或降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分配。
(十)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我校按照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我校医药学类专业不予录取,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建议残疾考生慎报医药学类专业。
(十一)藏医学、藏药学专业只招收甘肃省甘南州、武威市民语类藏汉双语考生。
(十二)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计划、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藏区专项计划、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计划、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新疆内地高中班、新疆对等计划、南疆单列计划、新疆双语班协作计划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和各省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十三)国家免费本科医学生只招收农村生源,地方免费专科医学生(面向农村免费医疗人才培养专项)原则上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国家免费本科医学生新生入学报到后,本人须与学校签订免费教育协议、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不按要求签订免费教育和就业协议的考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地方免费专科医学生须填写知情同意书,视作本人志愿参加村医订单定向培养,新生入学后须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不按要求签订就业协议的考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体检不合格者将按退学处理,相应培养关系和就业关系解除。
(十四)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在录取时即按照高考成绩确定预转正专业,录取后预科学习一年,预科结束考核合格后取得正式学籍,按照高考录取时确定的专业进行培养。如预科学习一年后原被录取的预转正专业停招,则转入学科相近专业就读。
(十五)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也可登录本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按学分制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的标准收取,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缴纳。
(一)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医学门类(中医学、中医骨伤科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技术、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学、预防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中药学、药物制剂、中草药栽培与鉴定、中药资源与开发、药学、中药制药、护理学、助产学、藏医学、藏药学)专业学费4600元/生·学年;医学信息工程专业学费为4500元/生·学年;应用心理学、运动康复专业学费4300元/生·学年;公共事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4200元/生·学年。
(二)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学费:省内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预科期间学费15000元/生·学年(收费标准参照甘价费〔2006〕120号);新疆双语班协作计划招收的新疆籍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学费4000元/生·学年。
预科结束后按就读专业缴纳学费。
(三)专科专业学费(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 针灸推拿、护理、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品生产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品质量与安全、中医学、中医骨伤、公共卫生管理专业学费4500元/生·学年。
(四)免费医学定向生在校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五)中医学专业(“5+3”一体化)的研究生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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