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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校名全称:首都师范大学,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首都师范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和北京市省部共建高校、北京市属重点大学;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对合格本科毕业生颁发学校名称为“首都师范大学”的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北一区、北二区、东一区、东二区、良乡校区

第五条 学校网址:www.cnu.edu.cn;本科招生网:bkzs.cnu.edu.cn;

咨询电话:010-68902995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源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18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编印的《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 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农村专项计划”、“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按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区投放招生计划,只允许符合北京市2018年高考报考条件的北京户籍考生报考。

第十二条 艺术类分省计划根据各专业合格生源情况下达。对于合格生源不充足的省份,音乐学、录音艺术、舞蹈学(师范)、美术学类、设计学类计划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零”,但录取时,计划数视考生填报而定。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规则

1.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05%以内。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2.录取时,进档考生以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为录取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在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在政策性加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和理科综合。

3.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调剂录取。专业调剂原则:学校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全部是非师范专业者,只在非师范专业范围内调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中有师范专业者,则在师范和非师范两类专业范围内调剂。

4.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5.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分。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实考分数进行录取。

6.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采取“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7.在江苏省,我校对进档的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方式录取,选测等级要求为AB。

8.与我校签订了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协议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以及我校有关规定录取。

9.艺术类专业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提前录取。我校在文理兼招的招生省份和招生专业,文理同等对待,统一录取。2018年凡组织了艺术类专业统考的省市,考生必须参加该省统考且取得合格证,方可按我校录取规则录取。具体情况依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招生考试有关文件执行。

10.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艺术类专业只录取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合格的考生。根据考生文化课、专业考试成绩以及政审、体检情况全面考核,按照分省计划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安排专业时考虑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成绩。

11.报考美术学院各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成绩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专业校考合格考生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校考成绩+高考成绩×0.6(其中高考成绩为不含政策性加分的实考分,对于高考满分不是750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须将文化成绩折算成750分满分后再计算综合分)。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满分150分)。

12.音乐学院各专业录取办法:

在高考成绩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且专业校考合格的考生:

①音乐学专业: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各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1.2倍(四舍五入,取整)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②舞蹈学(师范)专业: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各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1.2倍(四舍五入,取整)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③录音艺术专业:按照专业校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文化课满分折合后再计算)占50%,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5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综合分=校考分数×高考满分÷100×50%+高考分数×50%),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该专业录取时还要参考数学和外语单科成绩,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④音乐学专业考试“综合合格”和“单项合格”的考生,高考填报志愿时统一填写“音乐学”。录取时由我校根据考生的专业考试合格类别录入音乐学(师范)或音乐学。取得“综合合格”的考生进入音乐学(师范)专业方向;取得“单项合格”的考生进入音乐学专业方向。

⑤海南省考生文化课成绩采用标准分进行录取。

13.初等教育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在高考成绩过北京市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且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和专业校考均合格的考生:

①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校考成绩+高考成绩×0.6(其中高考成绩为不含政策性加分的实考分)。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满分150分)。

②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北京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1.2倍(四舍五入,取整)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及政审、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外语类各专业及小学教育(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地理信息科学和遥感科学与技术专业主要专业课采用英语授课;国际经济与贸易、心理学、生物科学类等专业(类),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

2.口试要求:报考外语类各专业(不含在京招生的双培与外培计划的外语类专业)、小学教育(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地理信息科学和遥感科学与技术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地高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以上专业对外语口试成绩有一定要求,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3.外语单科成绩要求:外语类各专业(不含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的外语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历史学(基地班)、世界史、数学类、生物科学(师范)、生物科学类、地理信息科学和遥感科学与技术等专业以及小学教育各专业方向,对外语单科成绩有一定要求,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在京招生的“外培计划”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20分。

4.数学单科成绩要求:数学科学学院、物理系和信息工程学院的各专业以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在录取时对数学单科成绩有一定要求,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5.体检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首都师范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体检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补充规定。

6.师范类体检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如有不符,不能录取到师范类专业。

7.教师资格认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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