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校名全称:首都师范大学,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首都师范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北京市与教育部“省部共建”高校、北京市属重点大学;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对合格本科毕业生颁发学校名称为“首都师范大学”的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北一区、北二区、东一区、东二区、良乡校区。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招生省份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各招生省份来源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24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以各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我校根据在各招生省份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招生省份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2.在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招生省份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为准。
3.普通类录取专业安排办法:进档考生以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为录取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在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投档时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优先录取和安排专业。投档政策性加分相同的情况下,再依次比较并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4.专业调剂录取办法:进档考生中,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无法安排进入所报专业,且志愿信息为服从专业调剂的,通过调剂录取安排专业。专业志愿全部填报非师范专业的考生,只在非师范专业范围内调剂;专业志愿中填报有师范专业的考生,在师范和非师范两类专业范围内调剂。
5.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6.对享受教育部和各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若投档时同时享受多项政策加分,我校只认可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分。
7.“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农村专项计划”、“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只招收已报名参加北京市2024年高考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不含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北京市集体户口的考生)的考生,按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区投放招生计划且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8.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普通类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9.艺术类专业的专业统考要求:
我校各艺术类专业使用艺术类省级统考成绩作为考生专业成绩。考生须参加招生省份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本科合格,且满足所报专业对应艺术类统考要求:
(1)报考美术学(师范)、美术学类、设计学类、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的考生,须参加招生省份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考。
(2)报考音乐学(师范,声乐主项)、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声乐主项)的考生,须参加招生省份组织的音乐类专业统考,类别须为音乐教育。上述专业只招收主项为声乐且唱法为民族唱法或美声唱法,副项为钢琴的考生。
(3)报考音乐学(师范,钢琴主项)、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钢琴主项)的考生,须参加招生省份组织的音乐类专业统考,类别须为音乐教育。上述专业只招收主项器种为钢琴,副项为声乐且唱法为民族唱法或美声唱法的考生。
(4)报考音乐表演(声乐)的考生,须参加招生省份组织的音乐类专业统考,类别须为音乐表演。该专业只招收声乐且唱法为民族唱法或美声唱法的考生。
(5)报考音乐表演(钢琴)的考生,须参加招生省份组织的音乐类专业统考,类别须为音乐表演。该专业只招收钢琴考生。
(6)报考音乐表演(西洋器乐)的考生,须参加招生省份组织的音乐类专业统考,类别须为音乐表演。该专业在北京只招收器种为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单簧管、长笛、巴松、圆号、西洋打击乐(小军鼓及马林巴)、手风琴的考生。该专业在北京以外招生省份只招收器种为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巴松、圆号、手风琴的考生。
(7)报考音乐表演(民族器乐)的考生,须参加招生省份组织的音乐类专业统考,类别须为音乐表演。该专业在北京只招收器种为二胡、琵琶、笛子、古筝、古琴、扬琴、三弦、阮、笙的考生。该专业在北京以外招生省份只招收器种为二胡、琵琶、古琴、三弦、阮、笙的考生。
(8)报考舞蹈学、舞蹈学(师范)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招生省份组织的舞蹈类专业统考。上述专业只招收舞种为中国舞、现代舞、芭蕾舞的考生。
(9)报考书法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北京市组织的书法类专业统考。
10.艺术类专业录取的成绩要求:
(1)报考各艺术类专业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低于招生省份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
(2)报考美术学(师范)、美术学类、设计学类、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的考生,外语成绩不低于60分(150分满分)。
(3)美术学(师范)、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在北京要求专业统考成绩不低于225分,在北京以外招生省份要求专业统考成绩不低于240分(300分满分)。
(4)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要求专业统考成绩不低于210分。
(5)音乐学(师范,声乐主项)、音乐学(师范,钢琴主项)、音乐表演(声乐)、音乐表演(钢琴)、音乐表演(西洋器乐)、音乐表演(民族器乐)专业,要求专业统考成绩不低于240分(300分满分)。
(6)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声乐主项)、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钢琴主项),要求专业统考成绩不低于225分(300分满分)。
(7)舞蹈学要求专业统考成绩不低于255分(300分满分),舞蹈学(师范)要求专业统考成绩不低于240分(300分满分)。
(8)书法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要求专业统考成绩不低于225分(300分满分)。
11.艺术类专业录取排序规则及其他要求:
(1)艺术类各专业在使用招生省份统一投档原则进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各招生专业对已投档考生按招生省份统一计算的投档成绩规则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
(2)艺术类各专业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招生省份,各招生专业对已投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体检情况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统考成绩÷专业统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5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50%。综合分相同时,我校将依次比较并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3)招生省份同一招生专业按文理科类、历史物理科目组等类别分别编制计划数的,按相应的类别分别排序录取。招生省份同一专业未分别编制计划数的,报考该专业的所有考生统一排序录取。
(4)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5)师范类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6)美术学(初等教育,师范)、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声乐主项)、音乐学(初等教育,师范,钢琴主项)、书法学(初等教育,师范)专业只在北京招生。
(7)舞蹈学(师范)专业只在北京招生,只招收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考生(不含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北京市集体户口的考生)。
(8)舞蹈学和舞蹈学(师范)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60厘米以上(含)、男生身高170厘米以上(含)。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地理信息科学(含双学士学位项目)、遥感科学与技术、国际经济与贸易、心理学(含师范及潘菽实验班)、生物科学类(含实验班)等专业(类),部分课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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