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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京学院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章程,保证招生工作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下顺利进行。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毕业发证

第二条 学校全称:西京学院(Xijing University),院校国标代码:12715。

第三条 西京学院简介:

学校创建于1994年,2005年获批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2009年获学士学位授予权,2010年作为全国第一所民办高校通过教育部本科合格评估,2011年成为全国首批获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项目5所民办高校之一,2017年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建校20多年来,学校始终秉承“诚、健、博、能”的校训,以创办“有使命,有远见,有智慧”的高水平大学为己任,形成了“无私奉献、报国为民、挑战极限、追求卓越”的西京精神。

学校占地1858亩,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立足为区域经济服务,结合本校优势,学校确立了以“三大专业群”建设为主的专业发展规划,即以智能制造为牵引的工科专业群,以审计学、会计学为引领的经济管理专业群,以视觉传达设计为轴心的现代艺术设计专业群。现设有14个院系、7个书院;6个硕士招生专业,34个本科招生专业。全日制在校学生2万余人。

第四条 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京路1号   邮编:710123

第五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西京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西京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学校招生办公室合署办公。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具体工作,完成学校年度招生任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学纪委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校人才培养及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招生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2021年面向全国26个省(区、市)招生,具体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 预留计划不超过普通类本科计划的1%,艺术类本科计划的15%,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 严格执行教育部“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考生,志愿不满时按当地省级招办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预录取分数线以上,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投档排序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各专业录取无相关成绩和加试要求,采用“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原则,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在志愿不能满足我招生计划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可降分录取。

第十五条 新高考录取政策,改革省份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录取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

第十六条 艺术类(美术方向)专业课成绩承认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组织的2021年专业课统(联)考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按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排序。艺术类(编导方向)专业课成绩承认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组织的2021年专业课统(联)考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按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照专业课成绩排序。对录取政策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考生所在省份招办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投档比例均按不超过120%执行。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八条 我校对招收的各层次、各专业考生的男女比例不限。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不进行口试,我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 考生健康状况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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