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邮电大学是陕西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由陕西省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邮政局共建。是一所以工为主,以信息科学技术为特色,工、管、理、经、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邮电大学。
第四条 学校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红专南路2号(雁塔校区);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18号(长安校区)。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邮电大学。本科学历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教育部下达,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发布为准公布。学校将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使用。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西安邮电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依据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条 院校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各省(区、市)的规定执行。院校志愿按照顺序(梯度)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排序。
第十一条 确定录取专业时,在进档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如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调剂考生分数(位次)由高到低顺序依次调剂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在高考改革地区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为准;高考改革地区投档分相同时,参照所在省(区、市)相关同分排序政策执行,如所在省(区、市)无要求,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排序。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在专业课统考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相应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法执行生源省份规定。综合成绩相同时排序,若生源省份有规定执行生源省份规定,若生源省份没有规定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排队录取。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和学校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代码080701H,为我校与英国斯泰福厦大学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入校后不能转专业。合作办学专业学制四年,采用“4+0”(四年均在国内)培养模式,完成全部四年学业且达到授位条件的学生,可获得西安邮电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2024年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提档和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情况要求,将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新生入学报到后,必须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者或高考体检作弊者,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外语使用英语教学,建议高考应试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专业对录取男女生没有比例限制。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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