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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音乐学院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西安音乐学院,院校国标码:10728,英文译名:Xi`an conservatory of music 。

第三条 西安音乐学院校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中路108号。学校隶属陕西省教育厅,是一所培养音乐舞蹈艺术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性质为公办学校。办学类型为艺术类,所招录的学生全部为本科。属全国独立设置的音乐专业院校之一。学校创建于1949年,其前身为贺龙元帅担任校长的“西北军政大学艺术学院”,1956年更名为“西安音乐专科学校”,1960年升格为“西安音乐学院”,1980恢复“西安音乐学院”建制。

第四条 证书颁发:学校给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课程并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西安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毕业生,学校将授予西安音乐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和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西安音乐学院纪委设立纪检监察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投诉电话:029-88667023。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课统考,各专业文理兼收,外语语种不限,男女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音乐类专业均需参加基本乐科考试并设合格分数线。

第十二条  文化课、专业课、基本乐科分数分别达到规定合格线,依据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综合成绩,按照专业、省份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按招生计划录满为止。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学、录音艺术、艺术与科技专业上线考生按专业、按省别排序,在招生计划内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40%+专业成绩60%折合成综合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考生文化课成绩÷文化满分×40)+(专业成绩÷100×60)=综合分。音乐表演、舞蹈编导、舞蹈表演专业上线考生按专业、按省别排序,在招生计划内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30%+专业成绩70%折合成综合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考生文化课成绩÷文化满分×30)+(专业成绩÷100×70)=综合分。艺术史论和艺术管理专业合格考生我校将按照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至低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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