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西安音乐学院,英文译名:Xi’an conservatory of music
第三条西安音乐学院坐落在世界历史文化名城西安,校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108号。学校隶属陕西省教育厅,是一所培养音乐舞蹈艺术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公办学校,是全国独立设置的音乐专业院校之一,为西北地区一所独立建制的高等音乐学府,是陕西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学校创建于1949年,前身是贺龙元帅在晋绥边区创建的“西北军政大学音乐部”;1950年改称“西北艺术学院”;1953年调整为“西北艺术专科学校”;1956年改建为“西安音乐专科学校”;1957年整体搬迁至西安市南郊雁塔区长安中路现址;1960年正式定名为西安音乐学院,至改革开放前一度更名为“陕西艺术学院”;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学校恢复西安音乐学院建制。
第四条本校办学类型为艺术类,未设分院、分校,也未设校外教学点,所招录的学生全部为本科层次。
第五条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和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西安音乐学院纪委设立纪检监察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投诉电话:029-88667023。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2023年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课统考,各专业文理兼收,外语语种不限,进校后教学外语统一为英语,男女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音乐类专业均需参加基本乐科考试并设合格分数线。
第十二条 高考文化课成绩、校考专业课成绩、音乐类基本乐科成绩分别达到我校规定的合格线后,依据校考专业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按比例折合成综合成绩,分专业、分省份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按招生计划录满为止。综合分相同的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具体规则如下:
1.艺术史论、艺术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按照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分专业、分省份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2.音乐表演、舞蹈编导、舞蹈表演专业,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30%(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满分×30)+校考专业课总成绩70%(专业课总成绩÷100×70),折合成综合成绩,分专业、分省份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3.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艺术与科技、舞蹈学各专业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40%(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满分×40)+校考专业课总成绩60%(专业课总成绩÷100×60),折合成综合成绩,分专业、分省份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我校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自行划定各省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不设单科分数线。在第一志愿可报多个专业的省份,符合我校录取条件的考生,可专业调剂录取。
第十四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考生须诚实守信,凡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六条我校根据国家规定,执行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当年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专业奖学金、勤工助学、社会专项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贴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校资助:
学校奖学金:甲级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乙级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丙级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十八条本章程发布以后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有不相适应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学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108号
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b.xacom.edu.cn
邮政编码:710061
联系电话:029-88667076
传真电话:029-88667077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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