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陕西师范大学章程》,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陕西师范大学,简称陕西师大、陕师大;英文名称为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简称SNNU。陕西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教师教育“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学校国标代码:10718。学校法定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设有雁塔、长安两个校区。雁塔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长安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第三条 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运动训练单招、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以及通过联招考试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和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免试入学。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颁发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综合衡量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要求,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本科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编制及招生宣传工作提出建议;听取学校本科年度招生工作计划和总结;监督检查本科招生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本科招生工作计划、年度招生工作总结;审议本科招生·年度总规模及分专业招生计划;审定年度本科招生章程;审定年度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实施办法及录取规则;审定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入选资格;监督检查本科招生工作及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考核各学院本科招生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受理本科招生有关申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类)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组织实施本科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统筹兼顾,在保持各地计划总量相对稳定的同时,将招生计划的增量向高等教育欠发达且生源质量好、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较大的地区倾斜,使全国招生计划安排和分布更趋公平、科学、合理。为保持学校生源结构的多元化和合理性,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安排招生。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和来源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办学条件和对各地区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遵照教育部下发的有关来源计划需求建议,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年度招生专业(类)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合理编制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审核,经省级招生办公室核对确认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含新疆协作计划)结业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不编制分省计划。依据教育部下发的需求及建议,免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新疆南疆单列计划在本校年度招生规模内,单列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师范性质艺术类专业依照教育部下发的各省需求,结合生源省招生计划规模编制分省招生计划;非师范性质艺术类专业按照我校2017年艺术类招生简章所公布的计划编制办法编制。在不编制分省计划的省份,凡我校专业测试合格、填报了我校的一志愿考生,达到学校录取标准,我校将投放计划录取。
第十二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经学校研究确定后使用,主要用于调节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浙江省、上海市按照省级招办2017年录取工作方案有关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各专业(类)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补充规定。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同时参考陕西省教育厅发布的《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须为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关于印发<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的通知》(教民司函[2008]63号)的要求,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除按省级招生办公室要求填涂有关表(卡)外,还需提交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亲笔签名的“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并于高考志愿填报结束后、高考录取结束前将省级招生办公室盖印确认的申请书传真至我校招生办公室,同时电话告知并确认传真接收成功,否则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原则(即投档考生按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类)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若有退档则可顺延录取),其他省份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类),各专业(类)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类)志愿顺序安排录取专业(类),未被所报志愿专业(类)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安排录取专业(类);不能满足所报志愿专业(类)且不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在投档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顺序志愿投档批次将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确定,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按投档位次确定。
第十七条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须达到 BB,其他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浙江省、上海市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省级招生办公室和我校已公布的相关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同位次及专业调剂录取时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纪实报告内容。
第十八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英语、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创新实验班)、翻译)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各专业(类)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二十条 体育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录取原则:考生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投档后,我校按省考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考试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体育教育(创新实验班)非师范生录取原则:考生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投档后,我校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考试成绩相同者,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
第二十一条 我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艺术类招生及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细化的相关招生简章。若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确定投档方式及录取原则,以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双语班(协作计划)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学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国家专项计划、保送生及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详见2017年新
小程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