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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2018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依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西藏大学章程》和教育部、西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西藏大学;英文名称为Tibet University。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江苏路36号。现有四个校区:河坝林校区、纳金校区、罗布林卡医学院校区、罗布林卡财经学院校区。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学校是列入教育部直属高校序列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4年10月成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2013年6月列入“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3年7月获批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017年9月进入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行列,2018年2月成为教育部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部区合建”高校。 第四条 我校招生计划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部署要求,坚持统筹入学机会与公平,以社会需求与就业为导向,结合学校办学资源的实际,统筹、平衡后制定公布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相关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院院长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审核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西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等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西藏大学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8)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情况、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同时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来源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我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 我校在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的计划,非艺术类专业均为本科二批次 [其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定向班)为提前单独本科录取批次],艺术类专业按照计划投放的省、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招生。 第十一条 西藏自治区区内投放的计划中,艺术类专业执行我区划定的艺术体育分数线,为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非艺术类专业有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重本批次、普通本科批次以及专科批次等(具体批次详见西藏自治区公布的普高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我校招收的国家贫困专项计划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定向班)均为提前普通本科批次。 那曲专项计划(临床医学专业)和免费医学定向生为提前重点本科批次。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铁路运输方向)专业实行“1+2+1联合培养模式”,即大一、大四在西藏大学培养,大二、大三在西南交通大学培养。 城乡规划专业实行“1+2+2联合培养模式”,即大一、大四、大五在西藏大学培养,大二、大三在西南交通大学培养。 口腔医学专业实行“3+2”培养模式,即大一、大二、大三在西藏大学培养,大四、大五在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培养。 第十四条 地方专项计划(即那曲专项计划)招收生源为那曲籍,毕业后定向那曲工作,入学须签订“定向协议书”。 部队生源招生录取的新生在入学前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学校对未签订“定向协议书”者不予办理新生报到注册手续,并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章 录取规则与办法 第十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认真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为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六条 我校在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均执行平行志愿录取模式;区内提前批次执行传统投档模式,重本批次、普通本科批次以及专科批次执行平行志愿录取模式。一经省级招办审核后的预录结果不因补投考生而改变。 第十七条 我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八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进档考生专业安排遵循“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即以分数优先方式排队安排考生专业(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在单科成绩符合条件后,按投档成绩安排专业;专业志愿相同的同分考生,若有单科要求,则按单科高低安排专业,若无单科要求,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成绩确定先后顺序,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对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分数相同的调剂考生,按相同办法执行。各个专业志愿录取线均未达到的考生,我校将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人性化原则,调剂到未满额的专业中。录取过程中,凡达不到录取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均按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我校划定单科成绩的专业有:汉语言文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历史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等专业,具体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一般为: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要求,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普高艺体类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录满为止。考生所在省招办另有规定的,按省招办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外各省市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区、市)组织的2018年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且成绩合格,若所在省(区、市)没有组织相关专业的统考(联考),考生则需参加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或13所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详见附件)的相关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 西藏自治区内考生需参加西藏自治区2018年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相关专业须参加校考且成绩合格,具体为: 音乐表演(声乐表演方向)专业按照校考专业成绩(130分以上)为依据依次进行录取;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在省级统考成绩合格后,按照校考专业成绩(80分以上)为依据依次进行录取;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和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在省级统考成绩合格后,按照校考专业成绩(60分以上)为依据依次进行录取; 音乐学、舞蹈表演专业按照省级统考合格成绩为依据依次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时除特殊专业外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进校后均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在报考时慎重考虑。 第二十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方向)为免费医学定向培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定向班)为免费定向培养,高考报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请考生登录西藏大学网站主页具体了解《西藏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定向班)2018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下列专业因专业培养性质和就业要求,请色盲、色弱、弱视、残疾考生慎重报考:资源勘查工程、交通运输(铁路交通方向)、交通运输(道路交通方向)、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预留计划为学校总计划数的1%,其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3个月的德、智、体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我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复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奖(奖学金)、贷(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补(困难补助)、减(减免费用)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人社厅、区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录取学生除定向生、委托培养部队生源考生外,毕业时都要进入人才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九条 我校按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学杂费,公布招生计划同时公布学费标准。根据藏教委字[2000]39号文件规定,我校住宿费为800元/学年,学费标准参看《西藏大学2018年普高招生计划表》。 根据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本专科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教厅[2009]45号)规定,西藏自治区对师范类专业、农、牧、林、水、地矿类等相关专业新生实行免费(补助)政策,即免收学生学费、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补助。免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2800元、住宿费800元、生活补助3000元。 第三十条 根据《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关于落实西藏大学开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定向班)有关经费的意见》等文件规定,上述两专业,免收学费、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依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学校各类招生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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