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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警官学院

招生章程

云南警官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云南警官学院

第二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92

第三条 学校地址:昆明市教场北路249号,邮政编码:650223

第四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学制4年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七条 云南警官学院是云南省公安厅与云南省教育厅共建、以云南省公安厅管理为主的一所省属公安本科院校。经过多年建设发展,学院形成了以法学为主,工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公安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八条 招生对象:参加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九条 招生计划:云南警官学院2019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条 男女比例:公安专业女生比例不超过公安专业招生总数的15%。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招生条件及标准:

(一)公安专业:除按照《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5.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6.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1997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7.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

8.身体健康,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疤痕、胎记、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无罗圈腿,无重度平趾足(平脚板),无口吃、无纹身、无少白头、无驼背,无各种残疾,两耳无重听,血压正常,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

9.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女生一般不低于160厘米;男生体重指数(单位:千克/平方米)在17.3至27.3之间,女生在17.1至25.7之间;

10.肝功检验事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

11.左右眼单眼裸眼视力一般不低于4.8(含4.8);无色盲、色弱;

12.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受测次数

合格标准

男性

女性

50米跑

1

≦9.2秒

≦10.4秒

立定跳远

3

≧2.05米

≧1.5米

1000米跑(男)

1

≦4分35秒

≦4分36秒

800米跑(女)

引体向上(男)

1

≧9次/分钟

≧25次/分钟

仰卧起坐(女)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考生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良等自身原因,导致体能测评中出现受伤、致病、死亡等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3.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省外考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等工作已委托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组织,请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的部署要求执行。

(二)普通专业: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我院实行统一的警务化管理,男生身高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56厘米,身体有残疾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学费标准:法学类专业4000元/学年,管理类专业40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4500元/学年。以上收费项目标准为2018年度收费标准,2019年如有调整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的收费政策或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规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招生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一)公安专业录取规则

公安专业为提前批次录取,面向有计划的省外及省内各州市生源地招生。经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合格,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性别比例要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于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不影响其他批次的录取。

招生录取期间,我院面向省内州市的招生计划数,在本州市内无合格生源时,由云南省公安厅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批准,依次按照先降低左右眼单眼裸眼视力至4.6(含),后降低身高2厘米(男生不低于168厘米,女生不低于158厘米)的原则,优先在本州市的生源中依次择优录取。如果仍未能完成州市招生计划的,再从全省范围内报考我院的省内合格生源中,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调整录取。

(二)普通专业录取规则

普通专业为本科二批次录取。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于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三)同分录取规则

对总分相同的考生采取文史类、理工类不同的单科成绩排序作为录取的依据。具体如下:

1.文史类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相同,则看数学;若数学相同,则看外语;若再同分,则看文科综合。

2.理工类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数学;若数学相同,则看语文;若语文相同,则看外语;若再相同,则看理科综合。

3.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公安专业学生毕业前,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等均合格的毕业生,根据当年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录用计划数,原则上按照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职位;也可自主就业。

普通专业学生毕业前,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

第十五条 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加分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限英语,入学后公共外语课教学为大学英语。

第十七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未经学院批准,超过新生报到截止日期15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全面复查,由于我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如果复查出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病、心脏病、血液病等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学。

第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我院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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