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要求,通过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好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师范学院章程》和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全面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全程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及学习形式
第四条 学校中文全称:楚雄师范学院。
第五条 学校英文全称: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
第六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91。
第七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招收本科层次学历教育资格。
第八条 办学类型: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学校各项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范围、招生条件与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范围:学校2024年面向云南、新疆、河北、陕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山西、甘肃、青海、天津、内蒙古25个省(区、市)招收本科学生。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只招收云南省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提供虚假材料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学校无预留计划。
第十六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录取时,各招生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需满足学校招生计划类别和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相关录取要求按照各省(区、市)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调档比例: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 普通本科(不含艺术、体育类)录取中所涉及的成绩说明(详见本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文化总分=语文原始分数+数学原始分数+外语原始分数+首选科目(物理/历史)原始分数+再选科目1等级分数+再选科目2等级分数。
2.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文化总分=语文原始分数+数学原始分数+综合(文/理)原始分数+外语原始分数。
3.投档分数=文化总分+照顾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市),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依照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依照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照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若录取额不满,则进行征集志愿,依照投档分数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直至计划完成。
第二十一条 对已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即:依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同一批次考生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总分高者。若考生文化总分相同,则依次按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单科成绩的排序为语文、数学、综合(文/理)、外语;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单科成绩的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若投档分数、文化总分和各单科成绩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志愿调剂。在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所有服从专业调剂的,在考生所在省(区、市)所在科类同一院校代码下投放的所有专业计划范围内按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剂录取;在实行院校专业组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在考生投档院校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满专业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剂录取。
第二十三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已投档考生只要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结果符合专业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一律不予退档。
第二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考生本人不服从专业调剂;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
3.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艺术、体育类考生的录取规则
1.艺术、体育类专业均认可和使用各省(区、市)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其中,文化总成绩=文化总分(同第十九条说明)+照顾分,专业总成绩指的是体育(艺术)所有专业考试科目的卷面成绩总和。
2.“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在云南省实行文化总成绩、专业总成绩双上线,按照“文化总成绩÷文化满分×50+专业总成绩÷专业满分×50 ”方式计算综合成绩,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按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总成绩相同,按文化总成绩超出该批次文化总成绩最低控制线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总成绩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如果文化总分相同,按依次按语文、数学、综合(文、理)、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在其余省(区、市)实行文化总成绩、专业总成绩双上线,按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进档考生专业总成绩相同,按文化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总成绩、文化总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总成绩、文化总成绩和各单科成绩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3.“美术学类(不含书法学专业)”“设计学类”专业实行文化总成绩、专业总成绩双上线,按“文化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进档考生文化总成绩相同,按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文化总成绩、专业总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文化总成绩、专业总成绩和各单科成绩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4.“书法学”专业在云南省实行文化总成绩、专业总成绩双上线,按照“文化总成绩÷文化满分×50+专业总成绩÷专业满分×50 ”方式计算综合成绩,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按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总成绩相同,按文化总成绩超出该批次文化总成绩最低控制线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总成绩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如果文化总分相同,按依次按语文、数学、综合(文、理)、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书法学”专业在其余省(区、市)实行文化总成绩、专业总成绩双上线,按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进档考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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