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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

招生章程

云南农业大学2024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全日制本专科、预科(不含专科起点本科招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云南农业大学(Yun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学校代码:10676(国标),学校性质:国有公办省属重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博士、硕士研究生教育、本科、高职专科。学校本科专业实行基于基本学制的弹性学制,建筑学、动物医学、兽医公共卫生和城乡规划专业基本学制5年,弹性学制为4-8年;其他本科专业基本学制4年,弹性学制为3-7年;高职专科学制3年;均为全日制培养。

第四条  办学地址:现有校本部、普洱两个校区。校本部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黑公路95号,普洱校区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帝泊洱大道中段。各招生专业就读校区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或学校本专科生招生网。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议、决策招生工作重要事项。

第七条  云南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专科、预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本专科招生工作监督检查组,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确定预留计划数为5人,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情况。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2024年本科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高职专科面向云南省招生;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只招收云南省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三条  我校与英国胡弗汉顿大学合作举办“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部批准书编号:MOE53UK2A20141686N),属“4+0、双学位”的培养模式:4年均在云南农业大学就读,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所有培养内容,且同时达到云南农业大学和英国胡弗汉顿大学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云南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工学学士学位和英国胡弗汉顿大学理学学士学位;与新西兰林肯大学合作举办“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部批准书编号:MOE53NZ2A20151759N),属“3+1、双学位”的培养模式:第1-3学年在云南农业大学学习,第4年符合条件者可选择赴新西兰林肯大学学习,学习期满达到云南农业大学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者获得云南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和管理学学士学位,第4年赴新西兰林肯大学学习的学生达到林肯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还可获得新西兰林肯大学商学学士学位;与韩国尚志大学合作举办“风景园林”专业本科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部批准书编号:MOE53KR2A20222273N),属“4+0、单学位”的培养模式:4年均在云南农业大学就读,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所有培养内容,达到云南农业大学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者,获得云南农业大学本科毕业证、工学学士学位。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本专科、预科招生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调档比例要求,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六条  在同一投档批次中,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时不设专业“级差”,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即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后,依次按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则进入调剂考生队列等待调剂,进行后位考生专业安排;对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在投档信息中含“同分排位”信息的省份,按同分排位从前到后录取;其他省份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  对等待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专业只录取填报有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志愿的考生;对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录取到其他生源不足的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若首次投档生源不足,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选考科目规定和录取原则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最新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我校设定的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条  若生源省份对投档比例和录取规则有特殊规定和要求,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

第二十二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专业目录的招生专业,参照相近专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英语、翻译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外,其他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非英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主要以英语实施外语教学,其他语种教学需根据当年新生入学情况决定是否开设(我校开设的大学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越南语、泰语、缅甸语、老挝语)。报考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英语笔试成绩原则上不低于90分(满分为150分,满分不为150分的按比例折算),并需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英语口语测试的相关规定参加测试且成绩合格。进入我校学习越南语和泰语专业的学生,在二年级下学期将赴目的语言国家的有关大学学习一个学期,学习费用按对方学校相关收费标准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按以下规则录取: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省内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生源地录取控制线,且专业考试成绩不低于80分的前提下,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减去对应文、理科类体育本科高考文化最低控制线”所得差值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省外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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