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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外国语学院

曾用名: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
招生章程

严格按照教育部及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对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对非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且兼顾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设定为“3、2、0”,即专业1、2,2、3志愿之间的级差分别为3分、2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的原则,在同等情况下着重参考外语、语文成绩进行择优录取。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填有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学生专业志愿意向进行调整,调剂到其它缺额专业并择优录取;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凡符合国家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条件,经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投档给我校的考生,对其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及有文艺、体育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录取。

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不限外语应试语种。

口语加试要求:报考我校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原则上须参加并通过当地招考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考生所在省份招考部门不组织外语口试的除外)。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我校体育运营与管理专业招收参加体育类专业高考的考生。考生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四川省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择优录取,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相应录取规则进行择优录取。

江苏省录取原则: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为CC,必测科目等级为4C;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考生选考科目类型不限。

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不符合标准的,按教育部及我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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