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有序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四川省公安厅、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四川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少数民族本科预科、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四川警察学院(国标代码1221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一) 泸州校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186号。
(二) 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云岭路36号。
第六条 四川警察学院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四川省公安厅和四川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的全省唯一一所全日制政法公安类普通本科院校。办学层次为大学本专科及硕士研究生教育。其中,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四川省公安的领导下,根据相关规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年度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远程网上录取、新生复查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由监察审计处具体组织实施,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开设有公安类本科专业、公安类专科专业和非公安类本科专业。
公安类本科专业7个(本科提前批):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公安管理学、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和网络安全与执法;
公安类专科专业1个(专科提前批):警犬技术;
非公安类本科专业1个(本科第二批):法学。
第十条 公安类本专科专业只面向四川招生。招生计划总数由四川省公安厅根据全省未来四年的警力需求,并会同四川省委编办、组织部、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分专业计划由学院根据公安业务部门需求、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拟定,并报省公安厅、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和公布,其中女生计划数不超过公安类专业招生计划总数的15%,警犬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
第十一条 法学专业面向部分省(区、市)招生。总计划数根据培养能力拟定,分省计划数根据生源状况确定,并报相关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和公布。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和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
考生需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条件和要求,参加由省公安厅组织的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中任何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具体要求和安排详见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通知,或四川警察学院2021年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报考少数民族本科预科
考生当年不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预科学习期满后,拟直升公安类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当年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合格者可以直升公安类专业,否则直升我院法学专业。
第十四条 报考法学专业。
考生要求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无需经过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公安类本科专业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公安类专科专业录取安排在专科提前批。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续批次的录取。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在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均为合格,且分数达到本批次控制线的考生中,根据四川警察学院确定的调档比例(120%以内),按文、理科和男、女生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学校审档合格后,按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十六条 本科预科招生包括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和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在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均为合格的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考生中,按文、理科和男、女生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向学校投档。少数民族本科预科考生的投档只分文、理科招生计划投档。
第十七条 法学专业招生录取,按生源地本科第二批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安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根据综合素质、高中在校表现、身体素质等择优录取考生。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配,则由学校进行调配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考生可在学校官网上查询录取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七章 复审复查
第二十一条 公安类专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档案审核、政治复审和体检复查,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我院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毕业就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并考核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四川警察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公安类专业学生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文件精神执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警犬技术专业学生不能专升本。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毕业当年,警犬技术专业毕业生参加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招录考试,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政治考察合格者,根据全国公安统考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选择警犬技术职位,不能选择其它职位,入警比例不低于90%。
第二十五条 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学生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毕业当年,藏文一类模式毕业生参加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招录考试,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政治考察合格者,根据全国公安统考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选择四川涉藏地区公安机关藏文一类模式招考职位,不能选择其它职位,入警比例不低于90%。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佩带学员标志,按照《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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