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四川音乐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四川音乐学院(以下简称“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四川音乐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0654
第五条院校地址:
1.锦江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邮编:610021
2.新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20号,邮编:610500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四川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我院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处二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我院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处具体负责我院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我院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我院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我院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2%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同分数及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专业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将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专业上线生源投档情况及录取进度,由我院招生考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我院是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公办本科艺术院校。我院将主管部门审定后下达的本年度招生计划按省内和省外分别编制,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根据四川省有关要求,在四川省招生的各专业,须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在省外招生的各专业,只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我院的校考专业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报考我院艺术类各专业的四川省考生,均须参加四川省统一组织的该类专业统考。
报考我院艺术类各专业的省外考生,均须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校考,我院校考专业属生源所在地省级专业统考的,同时须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参加相应的专业统考并达到合格标准。报考我院艺术类各专业的省外考生,其生源所在地省级专业统考未涉及我院校考专业的,须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专业投档比例设置按照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我院艺术类所有专业对专业及高考文化均无相关照顾政策,但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我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自主划线院校之一。
1.四川省考生我院执行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各专业类别的专业及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2.非四川省考生由我院自主划定专业成绩合格分数线和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1)专业成绩合格分数线划线办法:非四川省考生专业合格分数线按照各专业报考考生上线人数不超过本年度招生计划数的4倍划定(对于报考考生人数未超过拟定招生计划4倍的专业,其专业合格分数线按该专业总分满分×60%划定)。
在划定专业成绩合格分数线和音乐表演类专业“视唱练耳及乐理”单科资格线时,其结果均去小数取整。
(2)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划线办法我院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确定各省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公布。
(3)其它相关规定:
①对于艺术类考生无文理分科的省份,参考较低科类分数线执行。对于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与普通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不一致的省份,进行折算后划线。
②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以及高考考试科目、成绩呈现方式特殊的省份,我院将根据上述省份有关规定合理划定各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③分文理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院将分文理科划定艺术类各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去小数取整)。
④广播电视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对于分文理科省份的双上线考生,我院将对艺术理科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按一定公式折算后和艺术文科考生一同按录取规则排序,择优录取,折算公式为:艺术理科生高考文化课折合分=艺术理科生高考文化课总分×(艺术文科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理科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条录取规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合格、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对符合我院投档比例和成绩要求的进档考生,根据其填报的志愿顺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一)四川省考生各专业录取规则。
1.普通类本科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艺术史论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该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线上20分。
3.本科层次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和专科层次影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4.本科层次艺术史论、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录音艺术、动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设计学和专科层次音乐表演、戏剧影视表演、播音与主持、影视动画、艺术设计、展示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游戏设计各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5.我院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办法:
①本科层次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和专科层次影视编导各专业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②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各专业依次以“视唱练耳及乐理”、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的高低排序录取。
③本科层次艺术史论、舞蹈学、动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设计学和专科层次戏剧影视表演、播音与主持、影视动画、艺术设计、展示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游戏设计各专业依次以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外语的高低排序录取。
6.我院各专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均为1:1。
7.根据专业考试内容和培养要求,我院以下各招考方向成绩认定关系为:
①在四川省音乐类专业统考中,凡参加了音乐表演(钢琴、钢琴伴奏、手风琴、双排键电子琴、电子钢琴、西洋管弦乐)任一招考方向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志愿均可填报音乐表演(钢琴调律)招考方向。
②在四川省音乐类专业统考中,凡参加了音乐表演(西洋弦乐)招考方向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志愿可填报音乐表演(提琴制作)招考方向。
③在四川省音乐类专业统考中,凡参加了音乐表演(西洋管乐)招考方向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志愿可填报音乐表演(管乐修造)招考方向。
④在四川省音乐类专业统考中,凡参加了音乐表演(民乐)招考方向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志愿可填报音乐表演(民族乐器研制)招考方向。
(二)非四川省考生各专业录取规则。
1.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艺术史论、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美术学、设计学、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表演、表演和播音与主持艺术各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3.我院对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办法:
①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②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各专业依次以“视唱练耳及乐理”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③艺术史论专业按“艺术理论常识”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④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按“图片分析”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⑤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设计学各专业按“素描”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⑥舞蹈学专业按“艺术表现力”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舞蹈编导专业按“命题舞蹈创编与表演”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舞蹈表演(国际标准舞)专业按“国际标准舞(摩登、拉丁)作品表演”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舞蹈表演(现代流行舞)专业按“艺术表现力”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⑦表演专业按“语言”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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