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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四川音乐学院(以下简称“我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四川音乐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0654

第五条院校地址:

1.锦江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邮编:610021

2.新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20号,邮编:610500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四川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我院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处二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我院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处具体负责我院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我院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学院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我院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2%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同分数及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专业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将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专业上线生源投档情况及录取进度,由我院招生考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我院是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公办本科艺术院校。我院将主管部门审定后下达的本年度招生计划按省内和省外分别编制,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根据四川省有关要求,在四川省招生的各专业,须编制在川分专业招生计划;在省外招生的各专业,只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院今年调整了招生考试方案。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摄影和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在省外招生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山东省招生的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和美术类专业单独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广东省招生的美术类专业单独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报考我院艺术类各专业的四川省考生,均须参加四川省统一组织的该类专业统考。

报考我院艺术类各专业的省外考生,均须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校考(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山东省的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和美术类专业及广东省的美术类专业除外),我院校考专业属生源所在地省级专业统考的,同时须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参加相应的专业统考并达到合格标准。报考我院艺术类各专业的省外考生,其生源所在地省级专业统考未涉及我院校考专业的,须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规定执行。在山东省招生的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和美术类专业校考,认定山东省同类专业统考成绩;在广东省招生的美术类专业,认定广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四个专业均取消专业校考,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各专业投档比例设置按照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我院艺术类所有专业对专业及高考文化均无相关照顾政策,但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加分优惠政策,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专业除外。

第十九条我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自主划线院校之一。

1.四川省考生我院执行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各专业类别的专业及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2.非四川省考生由我院自主划定专业成绩合格分数线和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取消校考的专业除外)。

(1)专业成绩合格分数线划线办法:非四川省考生专业合格分数线按照各专业报考考生上线人数不超过本年度省外招生计划数的4倍划定(对于报考考生人数未超过拟定招生计划4倍的专业,其专业合格分数线按该专业总分满分×60%划定)。

(2)各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划线办法:

专 业

在未合并普通本科第二、三批次的省份,不低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

在合并原普通本科第二、三批次的省份,不低于合并后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

在仅保留一个普通本科批次的省份,不低于合并后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

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

80%

85%

85%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美术学类(不含摄影)、设计学类

70%

75%

75%

音乐表演、舞蹈表演

60%

65%

65%

注意!各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划线其它相关规定如下:

①对于艺术类考生无文理分科的省份(江苏等高考改革省份),参考较低科类分数线执行。对于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与普通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不一致的省份(新疆、江苏等省份),进行折算后划线。

②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以及高考考试科目、成绩呈现方式特殊的省份,我院将根据上述省份有关规定合理划定各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③分文理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院将分文理科划定艺术类各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去小数取整)。

④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对于分文理科省份的双上线考生,我院将对艺术理科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按一定公式折算后和艺术文科考生一同按录取规则排序,择优录取,折算公式为:艺术理科生高考文化课折合分=艺术理科生高考文化课总分×(艺术文科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理科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⑤对个别专业自划线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而生源省份对该专业自划线有要求和硬性规定的,我院将严格遵照执行。

⑥山东、广东两省报考我院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及山东省报考我院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录取规则(四川省考生):

1.普通本科专业(文化产业管理):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合格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对符合我院投档比例的进档考生,录取时根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艺术类专业: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合格、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对符合我院投档比例的进档考生,根据其填报的志愿顺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各专业录取规则分别为:

①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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