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内江师范学院;英文译名:neijiang normal university,学校国标代码:10640;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红桥街1号;学校网址:www.njtc.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四川省教育厅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发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同时兼有各类成人本、专科教育。
第四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内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设置招生考试咨询与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联系电话0832-2341356,0832-2340613。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832-2341290。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拟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招生管理科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等为主要依据,制定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并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区、市)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学校招生网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我校可在今年招生计划中预留少量本科计划(不超过本科总计划的1%),用于调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的情况。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十二条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三条 所有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英语、翻译和泰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录取进校后公共外语课程原则上为英语。
第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和有关省(区、市)加分、降分政策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与其他考生视若同等条件录取。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身高及其他要求:填报体育教育专业的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填报舞蹈表演专业的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填报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发音器官无疾病,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学校在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级差,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和外语的成绩排序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和外语的成绩排序确定先后顺序。当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将其调配至尚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将作退档处理。
2.对于在已经实行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省(区、市)投放的招生计划,我校将依据向相应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报送并向考生公布的选考方案,并按照相应的招生录取工作规定进行录取。在具有我校选考科目成绩的线上考生不足时,经与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后,我校也可录取选考其它科目的考生。
第十九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艺术、体育类专业要求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区、市)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且文化、专业成绩均须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应批次的本科控制线。对于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综合分投档的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参照普通类录取规则);以专业成绩投档的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参照普通类录取规则);若省份有其他规定,则按照该省的其他规定执行。
2.对于投放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计划的省(区、市),全部承认该省(区、市)专业统考(联考)成绩。针对未单设艺术(文)、艺术(理)招生计划的省(区、市),按照进档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执行我校相对应专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对口本科录取原则
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参考专业成绩、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按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省级公费师范生、四川省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大学本科定向培养生、四川省地方属院校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含特殊需求预科)、少数民族预科等其他类型的投档、录取等招生相关事宜按照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与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协调后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实行顺序志愿投档模式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二十三条 新生凭“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和身体复检,对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新生,组织专家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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