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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察学院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警察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招生秩序,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公安部关于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重庆警察学院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招生政策,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重庆警察学院

第五条院校代码:12757

第六条办学性质及类型: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重庆警察学院的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公安学校。1982年,重庆市人民警察学校成立。2001年,重庆市人民警察学校与重庆市公安学校合并组建了重庆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在重庆警官职业学院基础上升格为重庆警察学院,主要承担本科学历教育和在职民警培训。

第八条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第九条学院住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景铮路666号。

第十条办学基本条件: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着力培养应用型警务人才,竭力为学生提供先进的教学训练设施和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占地总面积约616亩,建筑面积约11.2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4084.35万元,警务战术训练馆、警务驾驶训练场、多功能靶场、多媒体教室、语音室等设施完备。图书馆公安业务类藏书种类齐全,馆藏纸质图书71.81万册,电子图书10.32万册,中外文期刊740种。建有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个。建有视频侦查、情报导侦、比对显微镜网络实验室、犯罪模拟画像实验室、心理行为训练场等各类实验室和校内实训场所40个。同时在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建有55个稳固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现有教职工300余名,有高级职称教师20名,有副高级职称教师54名,拥有博士学位教师50名。学院刘开吉教授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名单,同时,他还是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级教学名师、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学院现有公安高等教育教学名师3名,重庆市教学名师2名;有享受公安部部级津贴专家1名,全国公安模范教育训练工作者1名,全国公安系统优秀教师2名。有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重庆市教学团队3个。聘任客座教授30余人,兼职教官100余人。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重庆警察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院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设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学生处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17年计划招收全日制本科公安专业学生400人,文科计划招生115名,理科计划招生285名。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只招收理科生,其余专业文理兼收。女生占计划招生人数的10%。

第五章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凡报考学院的考生,须为重庆市生源,年龄不得超过22周岁,即1995年9月1日(含当日)后出生的,未婚。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关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条件

考生思想进步、品德良好、作风正派、组织纪律和法治观念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2.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3.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4.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5.有过吸毒史的;

6.直系血亲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亲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8.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二)身体条件

1.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

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2.左右眼单眼裸视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

3.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肩、斜颈、各种疤麻等);

4.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纹身、少年白头、驼背,两耳无重听,无口吃,无重度平跖足,无严重静脉曲张,无各种残疾、畸形;思维敏捷,心理健康;

5.无传染病。

6.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7.本人及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8.无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三)综合测试要求

1.体能测试合格。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需达到(其中两项达标视为合格):男子:50米7"1以内(含7"1),1000米4'05"以内(含4'05"),俯卧撑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立定跳远2.2米以上(含2.2米);女子:50米8"6以内(含8"6),800米4'00"以内(含4'00"),仰卧起坐10秒内完成5次以上(含5次),立定跳远1.5米以上(含1.5米)。

2.面试合格。

3.心理测试。

以上条件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凡报考学院的考生,必须参加2017年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在高考志愿表的本科提前批志愿栏内填写“重庆警察学院”及报考专业。招生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学院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五条按照招生计划数和志愿填报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扩大4倍确定参加体测面试人数。

第十六条学院在招生工作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考生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均合格的基础上,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投档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1.2以内,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二批次控制分数线。未被学院录取者,不影响其他本科院校录取。

第十八条学院认可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考生加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照顾录取的规定。同一专业录取时,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学院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录取满额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若服从调剂,且相关专业录取未满额,向相关专业调剂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将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在学院收到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正式录取名册后,凡被录取的考生,由学院寄发通知书给考生本人。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院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的学生,学院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七章学习待遇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警务化管理,着制式警服。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警察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按照《重庆警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学院设立新生奖学金(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学院设有种类丰富的校内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学院建立了“奖、助、贷、补、勤、偿”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除后顾之忧,保障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等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学费: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4625元/学年,其余各专业5625元/学年。

住宿费1200元/学年,书本费等代收费据实收取。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学生进行严格的入学资格审查及体检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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