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全国统招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国标代码:11916
第六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专科
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办学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五龙庙电力四村9号(西区),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电力五村50号(东区),邮政编码:400053;重庆市潼南区福禧大道1000号(潼南校区)。
第十条我校创建于1953年,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共建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学校占地面积约971.36亩,固定资产总值约为3.2亿元,图书量为49万余册。教职工451人,其中专任教师331人,硕士及以上学历280人。学校开设了31个招生专业,覆盖能源动力与材料、电子信息、财经商贸、旅游、装备制造、资源环境与安全等6个专业大类,现有在校学生9000余人。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我校2023年计划在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东、广西、福建、陕西、山西、山东、西藏、湖北、湖南、河南、河北、江西、安徽、辽宁、吉林、浙江、黑龙江、江苏、海南、天津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专业为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输配电工程技术、供用电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热能动力工程技术、发电运行技术、核电站动力设备运行与维护、电厂化学与环保技术、新能源装备技术、环境工程技术、分布式发电与智能微电网技术、风力发电工程技术、热工自动化技术、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智能控制技术、工业互联网应用、现代物流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市场营销、智慧旅游技术应用、供应链运营、计算机网络技术、移动应用开发、大数据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移动商务等31个专业。我校最终确定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公布信息。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我校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录取规则执行。专业安排如下:
(1)已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以改革后省考试院公布的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为准。
(2)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结合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在要求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遵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各专业录取原则上不限外语语种和男女比例,新生入学后,学校开设的公共外语语种仅为英语。
第十四条我校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对考生身体状况进行审核,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就业,参照行业用人标准按照下列条件录取: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供用电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风力发电工程技术、分布式发电与智能微电网技术等7个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输配电工程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热能动力工程技术、新能源装备技术、环境工程技术、电厂化学与环保技术、发电运行技术、核电站动力设备运行与维护、热工自动化技术、智能控制技术、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工业互联网应用等13个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考生录取后经学校体检复查不合格或体检结果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报请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 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加降分政策。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我校严格按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普通高职专科学费标准:6500-8125元/生?年。
住宿费标准:500-1200元/生?年。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上级备案、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如因故退学或前提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入学与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八条入学安排:考生被我校录取后,由我校于2023年8月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需按录取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到我校报到入学,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入学三个月内,我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审,对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十九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的各类奖学金。(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3)校长励志奖学金4000元/学年(约占在校学生总数的1‰);(4)学校一等学业奖学金500元/学期(占在校学生总数的5%);(5)学校二等学业奖学金350元/学期(占在校学生总数的10%);(6)学校三等学业奖学金200元/学期(占在校学生总数的15%)。
第二十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平均资助标准33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助学贷款: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经政府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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